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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岐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文件类型 | 调价公告 | 标签 |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费 水环境治理 |
内容要点 | 将居民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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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将居民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 |
发布日期:2024-10-24 来源:岐山县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以及成本核算情况,经县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岐山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居民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
二、自备井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同步同幅度调整。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五年后,根据成本监审以及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岐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