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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肇东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 垃圾处理 |
内容要点 | 肇东市市区内(不含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肇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肇东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肇东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进行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法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规范管理。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价格、财政、生活垃圾管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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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月缴纳1.00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2.00元。 营业面积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每月每摊5.00元。 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每座每月0.50元。 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00元计收。 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每立方米5.00元,运输费每立方米20.00元。建筑施工工程,凡在市区内新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米一次性交纳7.00元城镇垃圾处理费。 有床位医院每月每床2.00元,(按床位 |
发布日期:2023-12-08 来源:肇东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黑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2023年12月4日,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肇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政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标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12年,黑龙江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了新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制定本管理办法。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补偿垃圾处理费用,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为目标。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及执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和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二是结合肇东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三是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四是充分借鉴其他县市成型做法,结合肇东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城镇生活垃圾的定义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装饰装潢产生的垃圾,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明确收费范围及减免政策
肇东市市区内(不含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肇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肇东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肇东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征缴主体
纳税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局代收;居民住户、小型商户和不需缴税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代收;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肇单位、驻肇单位、驻肇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农贸、集贸市场、长、短途客运车辆、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零散营运货运车停车场、点、在校学生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收费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征缴工作。
(四)明确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月缴纳1.00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2.0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肇单位、驻肇单位、驻肇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4、住宿、餐饮、娱乐业、洗浴等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营业面积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5、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6、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均按商服业征收标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7、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每月每摊5.00元。
8、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每座每月0.50元。
9、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00元计收。
10、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每立方米5.00元,运输费每立方米20.00元。建筑施工工程,凡在市区内新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米一次性交纳7.00元城镇垃圾处理费。
11、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有床位医院每月每床2.00元,(按床位总数的65%计收),没有床位医院每平米每月1.00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12、零散营运货运车辆,按载重吨位分类计收,5吨以下(含5吨)每月每吨5.00元,5-10吨每月每吨6.00元,10吨以上(含10吨)每月每吨8.00元。出租车每月5.00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10.00元。
13、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0.50元。
14、在校学生,每人每月0.50元,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明确征收使用与监管理督
1、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进行征收。
2、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依法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规范管理。
4、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价格、财政、生活垃圾管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明确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