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政府工作报告 调价公告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环保

    发布机构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10-14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费 水污染治理
    内容要点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凡市区(城市规划区)使用自来水及自备水源(自备水源包括: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个体工商户、城中村以及个人等使用的自备井、地热井等)的用户,以及向市政管网排放供热(地热)尾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安排用于:(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及污泥运输处置;(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结余部分可转结下年继续使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应由市财政部门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键数字

    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省现行污水排放标准的,经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标准的50%计收。

    关于征求《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4 来源: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审计反馈“未收取自备井企业污水处理费”问题整改工作,健全我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规范和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需要市政府印发《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

    公示期间,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信函以邮寄日邮戳为准。

    通讯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秦皇中路8号(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编:712000

    联系人:杨谨华

    电话:029-33274962   13992035699

    意见反馈邮箱:zjjgysyk2022@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4日

    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等。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凡市区(城市规划区)使用自来水及自备水源(自备水源包括: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个体工商户、城中村以及个人等使用的自备井、地热井等)的用户,以及向市政管网排放供热(地热)尾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安排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及污泥运输处置;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结余部分可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应由市财政部门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挤占、拖欠、挪用。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污水处理成本,依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省现行污水排放标准的,经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标准的50%计收。

    第8条 市住建局是市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的全程监管。?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支出保障具体分工如下:

    (一)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不超过收费总额的0.2%。

    (二)使用自备水源井(含地热井),以及向市政管网排放供热(地热)尾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市水利部门核算污水排放量,秦都区、渭城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收,逐月完成代收任务。

    (三)污水处理量大于污水排放量时,差值部分产生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秦都、渭城两区按照管辖人口分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快推进市政管网雨污分流和错接混接排查治理,避免雨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

    (四)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结合各自职责,参照上述条款,组织开展辖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收取。具体如下:

    (一)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代收方面,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咸阳水务集团采用水费收缴分离系统代征,实行自来水费与污水处理费自动分离、自动划款,按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二)使用自备井水源(含地热井)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安装用水计量装置。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期间的月用水量,按水泵铭牌流量×工作时间(工作时间=24小时×月天数)或按接污管道容量(接污管道容量=管径截面面积×充满度0.6×经济流速1米/秒),参照用电量进行核定。未安装用水计量装置的,由秦都区、渭城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安装。

    (三)对于非自来水供水,且难以计量的城中村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人均每月用水量3.6立方米征收。

    (四)对于地热井供水使用后按照相关标准回灌的水量,由自备井水源(含地热井)用户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核算后,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咸阳水务集团,秦都区、渭城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代收的上月污水处理费足额上缴至市财政部门污水处理费专户,并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部门备案。

    秦都区、渭城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如每季度未完成代收任务,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局每季度进行核算,年底统一从区财政足额扣缴。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代收)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代收)单位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收费,对收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征收 (代征)单位下发《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属自来水用户的,由咸阳水务集团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停止供水;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的,由区级代收机构与管委会代收机构责令其停止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污水,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自备水源设施限期关闭。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区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责令缴纳污水处理费,同时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四)将单位或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情况纳入咸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并通过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机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挤占、拖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咸阳水务集团和秦都区、渭城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辖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起草说明:

    《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70号),咸阳市物价办《关于咸阳市城区供水实行阶梯水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价办发〔2017〕6号)为污水处理费征收及加强使用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二、起草必要性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对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市政府印发了《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即2015年4月1日废止。至今,没有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也尚未重新明确收费单位。

    2024年2月2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审计反馈问题及重大引调水工程建设运营专项审计调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4〕33号)文件,文中整改任务涉及到“秦都区未收取17家自备井企业2021年至2022年污水处理费”问题。整改措施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健全污水处理费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

    为贯彻落实“未收取自备井企业污水处理费”问题整改工作,规范和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24年2月27日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了完善。修改完善后形成《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