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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30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扬尘污染 大气环境 大气监测
    内容要点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规范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管理,对长期未开工的建筑工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加强渣土车密闭,增加作业车辆和机械冲洗次数,防止带泥行驶。

    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海州露天矿和新邱露天矿扬尘管控。全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督导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修复治理,推动矿区整体环境显著提升。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坚决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攻坚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关键数字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2微克每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2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切实做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阜新市拟定《阜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4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邮寄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请在邮件或信封主题上注明“《阜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科,邮政编码:123000)

    2.电子邮箱:fxsltb@126.com

    附件:阜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阜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切实做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实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2微克每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2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1.推动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一低”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铸造、有色金属、化工等企业集中的地区,2025年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严格项目审批把关,严防污染异地转移。结合我市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进一步确定产业发展定位,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推动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创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VOCs源头替代工程。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黏剂使用等为重点,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针对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行业企业,在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新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4.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强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7%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15%左右。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动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推进北方清洁取暖工程。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分类分布推广、改造、升级清洁取暖方式和措施,从城区县城推进超低排放改造、乡镇镇区推进清洁集中取暖、散户清洁取暖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加快推进北方清洁取暖工程。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严格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强散煤监管,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的行为,严防严控散煤复烧,确保散煤动态清零。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县区要巩固清洁取暖成效,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服务管理、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防止散煤复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7.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方式或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以上,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衔接设施建设,新建及迁建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沈阳铁路局阜新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公交、环卫、邮政、出租(含网约车)、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机场、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的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省考核指标。持续推进新能源充换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综合运用排放控制区管控、定位监控、进出场(厂)登记、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等手段,压缩老旧机械使用空间,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新海关、沈阳铁路局阜新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齐加油站点、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主体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阜新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面源污染治理水平

    1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农用优先、就地就近”原则,以秸秆集约化、产业化、高值化为重点,全面推进秸秆“五化”利用,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建立秸秆资源台账,健全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紧盯收工时、上半夜、雨雪前、播种前及锅炉集中启炉等重要时间节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科学有序疏导。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规范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管理,对长期未开工的建筑工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加强渣土车密闭,增加作业车辆和机械冲洗次数,防止带泥行驶。督促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密闭、围挡等要求。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持续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施工工地等城乡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以上;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县城区达到7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3.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海州露天矿和新邱露天矿扬尘管控。全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督导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修复治理,推动矿区整体环境显著提升。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坚决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攻坚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4.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氟化工园区为重点,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鼓励挥发性有机物储罐使用低泄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在VOCs运输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医药、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水泥(熟料)和独立粉磨站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推进餐饮油烟综合治理,推动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器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定期清洗。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加强恶臭异味污染治理,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全地域完善治气体系

    17.实施达标管理,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持续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要求统一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及时修订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鼓励对中度、轻度污染过程和特征污染物开展应对。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管理流程,鼓励企业自主提升绩效等级。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加强能力建设,全方位提升执法监督

    19.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在线监控企业比对监测,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对超标次数多或连续超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开展异地交叉监督帮扶,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传输规律和减排措施效果评估,推进实现区域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研究。到2025年,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提升污染动态溯源能力。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精准性。(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政策保障

    22.积极完善政策标准体系。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家制(修)订的相关标准,探索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标准体系。跟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更新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各县区严格落实。强化标准贯彻执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监督评估。鼓励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23.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负责、对本区域空气质量负责的原则,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对重点任务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照自身职责,统筹考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空气质量改善、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有力的县区给予激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区实施惩戒,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监督帮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开展全民行动。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文件、简报、公示栏等舆论阵地和手段,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广告等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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