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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11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建筑垃圾 工业固废 固废处理
    内容要点

    强化消纳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管理,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方案编制和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推行建筑垃圾联单制管理。推行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全面构建“监管覆盖、转运规范、消纳合法、处置闭环”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模式。

    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南陵县产生的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由其已建成的资源化利用设施负责处置。处置能力不足的区域,可交由具有资源化利用能力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处置,做到应处尽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推进政府主导承载兜底型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中转站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分类处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科技创新、新技术的应用和减量排放。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消纳类建筑垃圾消纳管理。鼓励各镇及相关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泥浆在消纳场通过脱水或干化达标后外运至规范化处置厂处置。工程回填、绿化用土、洼地填充、堆坡造景等所需的工程渣土统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从本辖区消纳场调配,实现自平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足自身挖掘消纳潜力,最大程度解决辖区工程渣土消纳,建立消纳台账,定期对消纳台账进行核查。

    关键数字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陵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1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南陵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南陵县建筑垃圾治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县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督函〔2024〕185号)《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建督〔2020〕96号)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办秘〔2024〕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 “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方式,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污染防治,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基本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环节管理

    1.强化资源化利用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管理。

    (1)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在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拆除(施工)单位在拆迁(施工)现场应采取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等资源化利用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固定堆放场所,严格采取“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建立工程垃圾产生台账,各镇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建立工程垃圾产生台账。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不得违规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不得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堆放,各镇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运送至资源化利用场所或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实现闭环处理。

    (2)装修垃圾:县城区装修垃圾管理。县城规划区店面装修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确保围挡施工,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居民小区装修垃圾的源头管控由县住建局负责,确保不违规处置,不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堆放、运输。有物业小区应设置规范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采取“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保持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干净整洁,由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中转,负责督促落实物业企业建立装修垃圾产生台账。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实行闭环管理。

    (3)其他镇装修垃圾管理。镇区及农村装修垃圾的源头管控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镇所辖村居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收集属地辖区内产生的装修垃圾,避免环境污染。由专用车辆以点对点的方式将装修垃圾送至镇建筑垃圾中转点,由各镇负责从镇建筑垃圾中转点分拣后运至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实现闭环处理。

    2.强化消纳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管理,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方案编制和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3.推行建筑垃圾联单制管理。推行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全面构建“监管覆盖、转运规范、消纳合法、处置闭环”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模式。

    4.实行建筑垃圾“一点一证”管理。建筑施工单位、拆除工程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在开工之日起二十日前,编制完成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根据乡镇赋权及属地管理原则,县城规划区内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县城规划区外的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备案,按规定的要求处置,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等。建筑垃圾产生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为源头申报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指导建设(施工)单位有序开展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合做好处置或办理备案,规范内审流程,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一次办好”。

    5.探索建立收费制度。适时推进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完善处置收费细则,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理

    1.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满足市场需求。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联合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积极稳妥推动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和标准化。确保运输车辆数量能满足实际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要。

    2.严格建筑垃圾企业及车辆准入管理。运输企业及车辆必须具备合法运营资格,在县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备案,通过核验,企业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严格执行运输车辆名录制度,坚持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线路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制管理。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与具有法定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按规定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

    3.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明确整车、车厢、准载重量、车厢密闭、颜色和警示标识、车辆尾气排放、智能化终端管理等标准。实行全密闭车辆运输。

    4.严格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

    5.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科学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合理安排运输时段,实现“定点、定线、定时、定车、定责”五定运输管理。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收纳管理

    1.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南陵县产生的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由其已建成的资源化利用设施负责处置。处置能力不足的区域,可交由具有资源化利用能力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处置,做到应处尽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推进政府主导承载兜底型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中转站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分类处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科技创新、新技术的应用和减量排放。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2.消纳类建筑垃圾消纳管理。鼓励各镇及相关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泥浆在消纳场通过脱水或干化达标后外运至规范化处置厂处置。工程回填、绿化用土、洼地填充、堆坡造景等所需的工程渣土统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从本辖区消纳场调配,实现自平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足自身挖掘消纳潜力,最大程度解决辖区工程渣土消纳,建立消纳台账,定期对消纳台账进行核查。

    3.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建设1座占地25亩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承担主城区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各镇根据实际情况需建设1座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

    4.加快推进建筑垃圾中转站的选址新建。承担主城区的资源型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和分拣;各镇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建筑垃圾中转站。

    (四)加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

    1.加快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在重点区域、关键节点设置视频监控,实现排放、运输、消纳全过程智能监管。

    2.加强建设(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县住建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完善现有建设(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创先争优,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体系和诚信系统,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建设(施工)、运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建筑垃圾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规范责任主体行为,接受公众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建立和完善运输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清退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规范运输处置行为。

    3.加大联合执法保障力度。各镇、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工地管理联合管理制度,形成综合执法、公安交管、交通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开展建筑垃圾源头、车辆运输和处置场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三超一闯”、擅自改装车辆、未密闭运输、偷倒乱倒以及飘散遗漏载运物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规范运行,防止建筑垃圾在运输中造成大气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高位推进,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制度,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工作专班召集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为工作专班副召集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定期召开会议,高效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治理工作常态长效。

    (二)完善规划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加快推进《南陵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益广告,广泛宣传《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运用典型案例通报,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治理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问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督查室、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各单位、部门落实建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凡未按要求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单位、部门要向县政府作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相关单位、部门,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约谈相关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对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附件: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制度,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行动;负责对全县建筑垃圾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收集和报送全县建筑垃圾治理情况,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各镇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治理。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垃圾监管;加强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交换利用建筑垃圾;负责居民小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畅通联系渠道,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局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交通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在公路上乱撒漏、乱倾倒、超限等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场所(包括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垃圾跨省转移审批备案初审工作。

    县财政局:配合各单位落实有关资源化利用类和消纳类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支持政策;对《南陵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及南陵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超速、闯红灯、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定建筑垃圾运输时间、线路,参与打击建筑垃圾领域的违法违规联合执法。

    县自规局:负责配合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确定资源化利用类和消纳类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点位,做好符合规划的资源化利用类和消纳类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的监管。

    县重点处: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监管。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网络运营商对工程项目工地建筑垃圾监管。

    各镇政府: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各镇是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各在建、拆除项目和装修建筑垃圾等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点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过程发生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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