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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3-10-09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环境监督 生态质量监测 生态保护红线 |
内容要点 | 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广,包括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林地、河流湖泊等众多生态功能区,涉及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多部门管理范畴。鉴于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此《实施办法》中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应发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生态破坏问题核查与整改工作。同时,明确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调度系统,加强监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卫星遥感监测等发现疑似问题线索并实地核实、开展生态状况和保护成效评估等方式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实施办法》中明确要建立专家库,监测评估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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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09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发〔2023〕40号
一、编制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为切实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12月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文件”被列入省委深改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谁来监督,即监督主体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强调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实施办法》明确7个监督事项,即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明确怎么监督,包括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调整的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督;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和保护成效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流程;生态破坏问题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社会监督等。
《实施办法》明确监督支撑要求,包括构建监督数据库和台账体系,建立专家库和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等。
《实施办法》明确明确监督结果应用,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应用于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违法违纪移交及犯罪移送等。
三、主要特点
(一)保持框架结构,细化工作要求。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共19条。我省《实施办法》为26条,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细化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二)建立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流程。2021-2022年,我省率先在铜陵市连续两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试点工作经验,结合主题教育调研成果应用,落实生态环境部“监督性监管”要求,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线索推送-实地核实-移交查处-督促整改-重点通报”的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流程,明确由各市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的查处整改工作并建立问题处理整改台账。
(三)明确建立会商联动机制。我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广,包括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林地、河流湖泊等众多生态功能区,涉及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多部门管理范畴。鉴于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此《实施办法》中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应发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生态破坏问题核查与整改工作。同时,明确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调度系统,加强监管。
(四)明确工作保障措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卫星遥感监测等发现疑似问题线索并实地核实、开展生态状况和保护成效评估等方式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实施办法》中明确要建立专家库,监测评估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五)明晰文件定位。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红线占用审批、调整和监管等方面。《实施办法》明确立足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等开展生态环境监督,与自然资源部门工作相辅相成、形成合力。
解读处室:自然生态保护处
解读人:张沿成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376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