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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12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空气质量 大气治理 环保产业
    内容要点

    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落实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促进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围绕建材、化工等行业,从生产工艺流程、能源利用方式、污染回收治理等方面,推广绿色低碳技术,鼓励打造一批示范工程。

    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鼓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市政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逐步推动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整治。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县新(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持续推进玻璃、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取消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加装备用处置设施。

    关键数字

    到2025年,全县PM2.5浓度低于39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4.5%,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9%以内,完成市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2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夏政〔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0日

    夏邑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商丘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商政〔2024〕7号),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工作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以降低PM2.5浓度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加快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夏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县PM2.5浓度低于39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4.5%,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9%以内,完成市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持续开展落后产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实施“动态清零”。有序退出砖瓦行业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绩效分级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针对全县食品加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化工、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服装制鞋、户外休闲、新能源电动车等产业集群,从项目建设、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摸底排查。各乡(镇)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通过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做优做强等方式,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推进“散乱污”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实施分类处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落实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促进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围绕建材、化工等行业,从生产工艺流程、能源利用方式、污染回收治理等方面,推广绿色低碳技术,鼓励打造一批示范工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加快加氢站、氢电油气综合能源站建设。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以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七)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计划,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内容。对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县生态环境局配合)

    (八)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全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县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2024年年底前,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采用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2025年年底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改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完成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十)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巩固“双替代”治理成效,全力保障电力、燃气可靠供应,防止“双替代”后散煤复烧。加大民用散煤替代力度,因地制宜成片推进清洁取暖改造,保质保量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到2025年采暖季前,全县散煤基本清零。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行为,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地方,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和质量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完善绿色运输体系

    (十一)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货车运输。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县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在火电、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县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开展新生产货车系统全覆盖检查,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五)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鼓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市政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逐步推动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整治。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配合)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到2025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落实秸秆禁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七)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持续加强烟花爆竹污染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强度

    (十八)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制造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集中治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生产设施开停、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规范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2025年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县新(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持续推进玻璃、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取消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加装备用处置设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十一)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涉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数据质量。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排查工作及未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升级改造工作,未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范围。(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氨排放控制试点,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对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和氨逃逸防控。(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实时监控,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四)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进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在全省103个县(市、区)中排名提升进位方案,明确进位目标,逐年实现进位。2024年,确保不进入后15名。到2025年,空气质量全省排名较2022年提升5-6位。(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十五)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积极参与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控、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和联合交叉执法,强化跨区域联合应对。(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支持铸造、建材、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省级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县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十七)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持续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施全县乡(镇)空气站升级改造,按要求实现六因子(PM2.5.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监测全覆盖。推进城市主干道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开展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因子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推动工业园区建立专项监测站点,提升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试点和碳监测评估试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八)提升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各地要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国网夏邑县供电公司配合)

    (二十九)严格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空气质量改善相关技术与装备利用。加强数据互联共享,强化涉生态环境数据互联共享能力建设,实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视频信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共享。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管控高值热点区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一)强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省清洁生产要求,推进实施化肥、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砂石骨料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等技术规范,推进重点行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对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电价支持。落实清洁取暖补贴及价格优惠政策,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工作责任,汇聚行动合力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抽调相关单位人员,成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专班,统筹协调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任务清单台账,履行好部门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空气质量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任务清单台账,强化督查督办,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实施方案要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统筹协调,深入开展一批专项行动。其中,发展和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行动,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运输清洁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行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行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十六)严格督导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按规定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公开约谈,并取消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推进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七)实施全民健身行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健全公众监督、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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