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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宿松县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费 |
内容要点 |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要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制定或调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实行价格听证。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在充分考虑本县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县税务局、财政局、城管局报送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入,每月汇总由代征单位按月向县税务局申报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代收手续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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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4 来源:宿松县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中心城区生态环境,建立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宿松县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宿松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宿松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2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宿松县城市管理局。
电子邮箱:wangchanghai1983@126.com
附件:1. 《宿松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宿松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宿松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中心城区生态环境,建立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31号)、《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要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中心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城管局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备案。
制定或调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实行价格听证。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在充分考虑本县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五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县城管局、县税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城区内的居民(含流动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特种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自来水厂代收。
县税务局与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六条 城区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按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且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按月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按月核定。其用水性质发生变更、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作相应变更、调整;如对标准变更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县城市管理局、县税务局复核。如公共供水用水户(包括居民、单位)因计量水表破损、故障导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个计费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期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县税务局、财政局、城管局报送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入,每月汇总由代征单位按月向县税务局申报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代收手续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收取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的所有其他收费项目(特定服务相关费用除外)。
第九条 对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中心城区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脱贫户,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县财政、审计、市监、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县城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建立垃圾处理费(代)收取、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新并入征收范围的区域,具体计费办法待居民用水全面实行抄表到户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催缴管理按照《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皖税函〔2021〕165号)的规定执行。对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财政、税务、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