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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大化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11-15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分布式光伏 光伏项目 光伏电站
    内容要点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推广“集中汇流+租赁储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不得囤积倒卖光伏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不得违规转让,严禁将集中式光伏拆分为若干分布式光伏接入并网。

    利用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地、农业大棚、禽畜棚舍、鱼塘、农村闲置土地、废弃矿山等建设的,单点并网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试行)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数字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推广“集中汇流+租赁储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

    大化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5 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发改发〔2024〕31号)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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