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大化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分布式光伏 光伏项目 光伏电站 |
内容要点 |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推广“集中汇流+租赁储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不得囤积倒卖光伏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不得违规转让,严禁将集中式光伏拆分为若干分布式光伏接入并网。 利用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地、农业大棚、禽畜棚舍、鱼塘、农村闲置土地、废弃矿山等建设的,单点并网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试行)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关键数字 |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推广“集中汇流+租赁储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 |
发布日期:2024-11-15 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