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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管道天然气价格 燃气企业 天然气价格 |
内容要点 | 天然气配气价格由配气定价成本、准许收益、税金三部分构成。福鼎市配气价格为首次制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经成本监审并结合福鼎市实际,拟制定以下两个方案:方案一:配气价格核定为1.05元/立方米(按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方案二:配气价格核定为1.00元/立方米(在成本监审结论基础上下浮5%)。 鉴于福鼎市管输气未全域覆盖,部分乡镇仍使用槽运气,导致供气成本较高。为减轻群众用气负担,本轮价格调整,将采用进价较低的置换气用作保障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暂控制在0.90元/立方米,拟核定综合气价为4.16元/立方米,同时按不同气量分档测算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根据新的定价机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购气价格采用周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3.40元/立方米,配气价格分别按0.9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当购气价格累计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价格累计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应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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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方案一:配气价格核定为1.05元/立方米(按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方案二:配气价格核定为1.00元/立方米(在成本监审结论基础上下浮5%)。配气价格暂控制在0.90元/立方米,拟核定综合气价为4.16元/立方米。购气价格采用周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3.40元/立方米,配气价格分别按0.9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 |
发布日期:2024-11-19 来源: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要建立新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包括:1.制定独立的城镇配气价格;2.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3.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4.出台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
一、制定城镇配气价格
天然气配气价格由配气定价成本、准许收益、税金三部分构成。我市配气价格为首次制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经成本监审并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配气价格核定为1.05元/立方米(按成本监审结论核定)。
方案二:配气价格核定为1.00元/立方米(在成本监审结论基础上下浮5%)。
二、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1.政策依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用气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要求:阶梯气量分档按照满足不同需求分为三档,第一档覆盖区域内80%居民户月均用气量,保障基本需求;第二档覆盖区域内95%居民户月均用气量,体现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用气需求;第三档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比价关系原则上确定为1:1.2:1.5。
2.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鉴于我市管输气未全域覆盖,部分乡镇仍使用槽运气,导致供气成本较高。为减轻群众用气负担,本轮价格调整,将采用进价较低的置换气用作保障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暂控制在0.90元/立方米,拟核定综合气价为4.16元/立方米,同时按不同气量分档测算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如下:
方案一:第一档覆盖面达86%的居民用户。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年用气量(立方米) | 230(含)以内 | 230-400(含) | 400以上 |
价格(元/立方米) | 3.94 | 4.73 | 5.91 |
方案二:第一档覆盖面达91%的居民用户。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年用气量(立方米) | 280(含)以内 | 280-400(含) | 400以上 |
价格(元/立方米) | 3.94 | 4.73 | 5.91 |
三、调整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
根据新的定价机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购气价格采用周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3.40元/立方米,配气价格分别按0.9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测算两个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方案一: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4.30元/立方米,即非居用气价格=购气均价3.40元/立方米+配气价格0.90元/立方米。
方案二: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4.40元/立方米,即:非居用气价格=购气均价3.40元/立方米+配气价格1.00元/立方米。
说明:方案一、方案二较现行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4.85元/立方米,分别降低0.55元/立方米和0.45元/立方米,降幅分别达到11%和9%。
四、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方案要点: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月度联动。
启动条件。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居民用户的: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较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启动联动调整程序。购气价格变动未达到联动调整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差额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当购气价格累计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价格累计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应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价格。
设置居民用气价格上调上限。为保持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稳定,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规定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当天然气上游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9日-12月3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1.电子邮箱反馈:fdjw66@163.com
2.书面意见反馈请寄至:福鼎市市府路139号政府大院2号楼二层发改局价格管理股,邮编:355200
电 话:0593-7813329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