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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电动汽车 充换电设施 新能源汽车 |
内容要点 | 申报条件: 一是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二是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持有高/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员证书、维修电工证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 三是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光(储)充充电站、智能有序升级改造的自用充电设施等申报单位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四是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五是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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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一是建设奖励,按照奖励对象,分别给予150元/千瓦-1000元/千瓦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移动充电设施给予2400元/台月的投放奖励。 二是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按充换电量给予0.1元/度的支持,充电精品示范区、换电设施按充换电量给予0.2元/度的支持;年度奖励按奖励对象和充换电站评价等级,分别给予0元千瓦·年-353元/千瓦·年的支持。 |
发布日期:2024-11-21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