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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化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储能系统 光伏发电项目 租赁储能 |
内容要点 |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推广“集中汇流+租赁储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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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 |
发布日期:2024-11-15 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发改发〔2024〕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大化中直区直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化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秩序,维护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常运行,促进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大化瑶族自治县辖区内利用工业企业厂房、商场、集贸市场、物流中心、城乡各类住宅、学校、医院、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合法建(构)筑物屋顶安装的光伏发电设施建设。
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如围蔽窗)不属于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同时应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般接入电压等级为低压220(380)伏,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般接入电压等级为低压220(380)伏、中压10(20)千伏或高压35千伏。
第五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推广“集中汇流+租赁储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
第二章 项目备案和并网服务
第六条 项目备案和并网服务流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制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与农户洽谈屋顶租用意向;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与农户签订《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用协议书》;到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房屋权属(或居住)证明》;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到电网企业提出报装申请;
(四)电网企业业务派工现场勘察、出具《并网意向函》;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到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窗口或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自行做好设计、施工、试验单位委托,并按电网企业要求收集接入系统资料提交审查;
(七)将审查通过的系统接入资料作为依据,安装光伏设备;
(八)光伏设备安装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到电网企业提交并网验收相关资料;
(十)电网企业组织验收,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十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到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十二)装表并网运行;
(十三)用电缴费。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项目备案时,项目建设地点要详细到乡(镇)、村(社区)、屯、户(点),不得以全村或全乡(镇)作为一个项目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建设前须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zxsp.fgw.gxzf.gov.cn)向自治县发展改革局递交备案申请。在信息齐备的条件下,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须提交材料如下: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五)其他告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材料):
1.与农户签订的《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用协议书》;
2.提供房产证,如无房产证的提供乡(镇)、村(社区)出具的《房屋权属(或居住)证明》;
3.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意向函》;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权属关系证明,如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需在线向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申请。在项目确定后,应到属地电网企业报装,由属地电网企业现场勘察回执,确认可报装的并网容量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再根据最终并网容量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申请。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不得囤积倒卖光伏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不得违规转让,严禁将集中式光伏拆分为若干分布式光伏接入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在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需对提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
第十条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电网企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向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前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管理处出具)或所有相关居民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5.银行账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
(二)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
1.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法人无法亲自办理时,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
5.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土地证明等资料。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在接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用户报装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后,应与用户签署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告知书,出具《并网意向函》。
第十三条 在项目竣工后,应分别履行工程验收和并网验收程序。工程验收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根据国家及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并网验收由电网企业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应对并网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和欺瞒行为,河池大化供电局将不予并网,并列入信誉黑名单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用协议书》和《房屋产权(或居住)证明》参考文本,供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和个人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与农户签订的《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用协议书》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范屋顶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倡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优先租用脱贫户特别是低收入组脱贫户的屋顶投资光伏发电项目。
第十八条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在河池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协助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确定评估等级(绿色、黄色、红色),每季度滚动更新发布,并向河池供电局进行报备,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严禁超容量接入。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要与有资质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监理企业分别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共同承担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应不影响人员避难逃生和灭火救援,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安装光伏发电设施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应当分别报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应符合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道、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的控制要求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光伏发电设施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光伏发电设施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光伏发电设施安装过程须实施安全管理,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电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四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的运营和管理要遵循国家、自治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一)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二)负责光伏发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和维护,确保安全施工和设施安全运行,切实履行建设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定期对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发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应当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人员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对已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对未取得备案或违反备案相关内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公安局、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县水利局、自治县林业局、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河池大化生态环境局、河池大化供电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属于无工程(不需立杆且三相电源到户)的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若需公共电网改造才能接入的,原则上不予接入。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投资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自治区及河池市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及河池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利用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地、农业大棚、禽畜棚舍、鱼塘、农村闲置土地、废弃矿山等建设的,单点并网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