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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钢铁企业 污水处理 水环境治理 |
内容要点 |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本规范是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应根据钢铁企业水源条件、用水要求、水量水质平衡,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出水水质标准、处理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新建、改扩建钢铁企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 污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有挥发性、有毒有害、有异味的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钢铁企业应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串级用水、泥水分离技术。车间或机组产生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水质特性采用分质排水。特殊生产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输送、处理及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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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4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我部组织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ang.haidong@139.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8号楼;邮政编码:1000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