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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新能源车企 新能源汽车产业 氢燃料电池汽车 |
内容要点 | 支持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含甲醇汽车)替代燃油公交车,除应急保障车辆外,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城市公交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原则上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 88%以上。对市区(除洞头区外,洞头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车(更新前为非新能源车)车辆所有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车的补助,新增或更新时间以车辆注册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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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一、支持企业开展新车型开发。对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乘用车销量达到 1000 辆、客车销量达到200辆、货车销量达到500辆、氢燃料电池汽车销量达到50辆的,按照新发布的每个车型(销量达到上述规定数量以上)给予开发生产企业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的生产企业,给予1000万奖励;新能源商用车年销量首次达到1万辆的生产企业,给予1000万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新能源汽车领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3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200万元、省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奖励。 |
发布日期:2024-12-09 来源: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重大战略部署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关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链培育壮大,温州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请署名),请于2025年1月9日前反馈至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朱挺;
联系电话:0577-88968133;
电子邮箱:fgwcyc0577@163.com;
联系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518室。
附件:
1.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