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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储能设备 新型储能 光伏发电项目 |
内容要点 | 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要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在用电高峰期间接受市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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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
发布日期:2024-12-02 来源: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1日,共9天。
各类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局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请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使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洪亮
联系电话:85060508
附件: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意见征求稿)
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三、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要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在用电高峰期间接受市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控。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