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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山西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9-27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内容要点

    (一)基本原则。煤矿完成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登记公告后,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管理,以产能公告名单为基础,统筹日常和专项检查任务,科学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主动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煤矿的生产能力、证照、生产条件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要采取按季度定期抽查、突查、暗查等多种形式,不打招呼,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确保效果;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本部矿井、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等煤矿的核查频次。

    (三)核查要求。各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25%,并达到全年100%全覆盖;各市能源局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15%,全年不少于60%,两年全市全覆盖;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动态核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的煤矿要及时上报省能源局,取消其生产能力公告。省能源局不定期对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动态核查情况及煤矿产能公告情况进行抽查。


    关键数字

    各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25%,并达到全年100%全覆盖;各市能源局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15%,全年不少于60%,两年全市全覆盖。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晋能源煤技发[2020]489号

    各市能源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管理要求,切实提高煤炭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流程

    山西省内所有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均应建立《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一)生产煤矿建档。登录“山西省能源监管信息平台—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或更新相关内容,完善《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附件1、2),形成一矿一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具体填报说明见附件3。

    (二)市县核实上报。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监管关系对煤矿上报的相关信息逐级核实,核实无误的上报省能源局;信息存疑的要进行现场核实,不符的由煤矿更正重新上报。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上报省能源局。

    (三)省局及时公告。省能源局对完成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登记建档或信息更新的煤矿进行公告(附件4、附件5),公告的煤矿名单每月由山西省能源局在门户网站予以集中公布。

    (四)煤矿主动公布。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后,应将有关内容(见附件6)在煤矿醒目位置主动公布。

    二、严格管理

    根据国家能源局建立电子基础档案信息的要求,煤矿需同时上报原始立项批文、改扩建或资源整合批文、竣工验收批文、核定能力批文等有关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煤矿在信息平台建档上报的同时,要逐级上报有关纸质资料,上报资料应加盖公章。为简化资料存档,除首次公告、能力变更、重新公告外,省能源局只留存相关资料的扫描件电子版。

    (一)首次公告

    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完成联合试运转备案、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按要求完成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建档,进行生产煤矿首次公告。公告所需资料:

    1、管理档案: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档案编号由信息平台自动生成)。

    2、相关证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相关批文或复印件:建设项目核准批文或重组整合方案批文,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批文,初步设计批文、竣工验收批文及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进行备案)、地质报告批文、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批文、瓦斯等级鉴定批文,涉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定的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情形的需有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

    4、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附件7)。

    5、图纸: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图。

    (二)变更公告

    煤矿生产能力、证照、灾害类型或等级、主体企业、煤矿名称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或生产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现采煤层、采煤工艺、生产系统等生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信息管理档案、变更公告。其余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在上述重要信息变更时一并变更。变更公告所需资料:

    1、变更信息对照表。

    2、涉及煤矿生产要素信息变化对应的相关资料。如因生产能力核定发生能力变化的需提供生产能力核定批文;因技术改造发生相关生产要素变化的,需提供技术改造相关批文;因证照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明确需要进行生产能力评估的,需提供生产能力评估结论。

    3、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

    4、省局发布的上一次公告及管理档案原件。

    (三)取消公告

    对关闭退出或因技术改造等原因不具备独立生产系统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注销、主要生产要素与实际严重不符、已核销生产能力的煤矿,取消其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因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原因选择停产的合法合规煤矿,可以继续保留煤矿产能公告,但必须正常延期。各市发现应取消公告的,应书面报告省局予以取消;省局发现应取消公告的,直接发文取消公告。

    (四)恢复公告

    取消公告的非关闭退出煤矿,要尽快整改,重新进行登记公告。属于事故矿井的,相关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还要按照国家煤监局等部门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其生产能力进行评估。恢复公告所需资料:

    1、按变更公告资料准备。

    2、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

    3、事故矿井能力评估结论及复产验收结论。

    三、加强核查

    (一)基本原则。煤矿完成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登记公告后,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管理,以产能公告名单为基础,统筹日常和专项检查任务,科学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主动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煤矿的生产能力、证照、生产条件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要采取按季度定期抽查、突查、暗查等多种形式,不打招呼,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确保效果;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本部矿井、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等煤矿的核查频次。

    (三)核查要求。各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25%,并达到全年100%全覆盖;各市能源局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15%,全年不少于60%,两年全市全覆盖;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动态核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的煤矿要及时上报省能源局,取消其生产能力公告。省能源局不定期对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动态核查情况及煤矿产能公告情况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是各级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重要内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信息是对煤矿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煤矿、主体企业,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配备,健全工作体系,补齐工作短板,主动作为、履职尽责,深入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煤矿对登记建档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负主体责任,要确保信息监管平台填报的数据、管理档案、现场实际三者一致。主体企业及时对所属煤矿生产要素信息进行检查,及时督促煤矿变更或纠正,确保信息正确。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可制定内部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对所属煤矿在公告管理中的具体要求。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负监督管理责任,要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制定年度现场核查计划,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全面执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加大对煤矿产能公告的监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置群众举报问题。发现煤矿超能力生产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发现煤矿生产能力等主要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或者管理档案过期无故不延期的,责令其限期更正,期限内未改正的应取消其公告。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将生产能力等相关信息管理与其它检查有机结合,减少到矿频次,提高工作效率。

    本通知下发后,已登记公告生产煤矿管理档案格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在下一次变更其他内容时一并变更。

    本文件自2020年10月28日起执行,2025年10月28日失效。晋煤行发〔2016〕307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能源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井工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

    山西省能源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露天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

    以上主要信息经山西省能源局〔    〕第  号公告,根据相关证照有效期限, 该矿登记生产要素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西省能源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

    管理档案填报说明

    一、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分为“井工、露天”两种表格,煤矿依据开采方式,选择相应表格填写

    煤矿需首先登录“山西省能源监管信息平台—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网上填报并通过审核。首次登记建档、公告煤矿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变更登记管理档案编号由上次管理档案编号末位加1。横线上的煤矿名称应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煤矿全名。

    二、基本信息

    1、“详细地址”统一到镇,如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桥头镇。

    2、“托管情况”指托管企业名称。

    3、“隶属企业”应填写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方案中的整合主体企业,未参与重组的填写原来的主体企业名称。

    4、“煤矿性质”依据煤矿股本构成情况填写,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独资、民营控股、其它类型。

    5、“整合情况”依据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情况填写,未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填“单独保留”,在“单独保留”后填写“是”,其余位置不填;属2009年重组整合矿井,在“重组整合”后空格内填写2009年省兼并重组办公室批复时由“几”个煤矿整合成,填写内容为阿拉伯数字。

    三、主要生产要素

    1、“生产能力”指竣工验收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设计确认的生产能力且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后有关部门批复的能力,或者最后一次核定生产能力。

    2、“开拓方式”指主副井筒的特征,如主斜副立。

    3、“矿井瓦斯等级”选项有: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4、“水文地质类型”选项有: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5、“水平个数”应如实填写,为阿拉伯数字个数,包括现生产水平及新开拓延伸水平已经形成系统进入新水平大巷施工阶段的水平。水平个数包含辅助水平。

    6、“水平标高”在对应空格内据实填写,两个及以上水平的,标高之间用“;”隔离,如+1050m;+980m。

    7、准备采区个数:指正在准备、未形成完整采区系统的采区个数。

    8、生产采区个数:指全矿井有采掘活动的正常生产的采区个数。

    9、“生产采面个数”: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

    10、掘进工作面个数:指全矿井的掘进头数,包括“准备采区”内的采区掘进头数,不含开拓大巷头数。

    11、开拓头数:指开拓大巷的头数。

    12、“生产采区名称,实际回采率”填写每个生产采区名称及相应实际回采率;“准备采区名称,设计回采率”填写每个准备采区及相应设计回采率。生产采区超过5个的,另加附页。

    13、“采煤工艺”依据井工煤矿实际情况,在相应选项后填写“是”。露天煤矿按照实际情况直接填写具体的采煤工艺。

    四、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均按照最新证照信息填写,颁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格式均为“年-月-日”,如2019-4-23。

    五、开采条件

    1、“煤层编号”为煤矿最新批准的地质报告或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矿全部可采煤层,由左至右依次在每个空格内填写一层煤层编号。超过7层煤的,填写煤系地层由上至下6层编号,最后一个空格填写“附页”,并对包含其余煤层在内的采矿证批准的全部开采煤层进行专门说明作为附页。“附页”下其他煤层特征对应的空格不再填写,相关内容在附页中专门说明。其他情况均在相应煤层编号下对应的煤层特征空格内填写相关情况。

    2、“煤层厚度”指平均厚度,单位为“m”,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

    3、“倾角”: ≤8°为近水平,填写“近水平”; 8°<缓倾斜≤25°,填写“缓倾斜”;25°<倾斜≤45°,填写“倾斜”;急倾斜>45°,填写“急倾斜”。

    4、“煤种”:按照GB/T5751-2009中煤炭分类代号填写,WY—无烟煤;YM—烟煤;HM—褐煤;PM—贫煤;PS—贫瘦煤;SM—瘦煤;JM—焦煤;FM—肥煤;1/3JM—1/3焦煤;QF—气肥煤;QM—气煤;1/2ZN—l/2中黏煤;RN—弱黏煤;BN— 不黏煤;CY—长焰煤。

    5、“是否现采煤层”:现采煤层在对应空格填写“是”,非现采煤层填写“否”。

    6、“自燃倾向性”:按批准的地质报告填写,就高不就低。有三种选项: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7、“最短自然发火期”:按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实验报告填写。

    8、“煤尘爆炸性”:具有爆炸性煤层填写“有”,不具有爆炸性煤层填写“无”。

    9、“冲击地压”: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结果为有冲击危险性的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不涉及的不填写。有冲击倾向性的矿井填写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分为无冲击危险性、弱冲击危险性、中等冲击危险性、强冲击危险性,填写内容对应分别为:无、弱、中等、强。

    10、“带压开采”: 全区不带压填写“无”、局部带压填写“局部”、全区带压开采填写“带压”。

    六、生产系统

    1、“井筒名称及坐标”:将“全部井筒名称”及相应坐标按照“井筒名称:X坐标Y坐标Z坐标”依次填写。

    2、“提升系统”、“运输系统”:提升、运输方式指主要的主辅提升、运输方式。装备型号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检验报告填写,不包括采区内设备。

    3、“通风系统”:通风方式选择有:中央并列式、中央分列式、中央边界式、两翼对角式、分区对角式、分区式、混合式、其它;瓦斯抽采系统选择有: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移动瓦斯抽采系统,按照实际填写。

    4、“排水系统”: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按最新批复的地质报告填写;按主排水系统联合排水试验报告填写正常、最大排水能力。

    七、附属洗煤厂

    “附属洗煤厂”后面空格填写“有”或“无”;“有”的需按设计能力填写洗煤厂名称及能力。

    八、要求

    1、填写内容的字号、字体应与表格设置格式内容一致,不得随意调整表格尺寸。

    2、填写内容输入状态统一规定为“半角”。

    3、纸张规格统一规定为A4。

    4、所有资料均提供电子版,证照、证明文件或材料使用原件扫描件,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的加盖煤矿、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章。

    5、按照国家能源局完善基础档案的要求,所有煤矿需提供煤矿原始立项批文扫描件、改扩建或资源整合批文扫描件、竣工验收批文扫描件,有核定能力的,需提供历次核定能力批文扫描件。

    附件4

    山西省能源局

    公 告

    〔    〕第  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及《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局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对                                    的生产能力等信息登记和生产要素建档,档案号         ,该煤矿相关信息如下:

    一、煤矿名称:

    二、隶属企业:

    三、所在地址:

    四、生产能力:    万吨/年

    五、开拓方式:

    六、井筒数量:

    七、开采水平:

    八、现采煤层:

    九、采煤工艺:

    十、瓦斯等级:

    十一、水文地质类型:

    十二、自燃倾向性: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附件5

    山西省能源局

    公 告

    〔    〕第  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及《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局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对                             的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信息的变更登记和建档,变更后该煤矿管理档案号为:_________, 相关信息如下:

    一、煤矿名称:

    二、隶属企业:

    三、所在地址:

    四、生产能力:    万吨/年

    五、开拓方式:

    六、井筒数量:

    七、开采水平:

    八、现采煤层:

    九、采煤工艺:

    十、瓦斯等级:

    十一、水文地质类型:

    十二、自燃倾向性: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附件6

    xx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公示内容

    1.煤矿名称、开拓方式

    2.采煤工作面个数、现采煤层、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

    3.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开采工艺、设计采区回采率

    4.从业人员数量,单班入井人数

    规格:840mm×594mm,悬挂在醒目位置

    附件7

    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承诺书

    __________煤矿位于山西省(区、市)     市____县(区),登记的生产能力____万吨/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矿长姓名_______,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本煤矿保证严格按照不超过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不超过煤矿公告生产能力的10%,全年原煤产量不超过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

    本煤矿将积极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检查执法,若出现超能力生产行为,将自觉接受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对煤矿和煤矿矿长罚款等方面的处罚。

    本煤矿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标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本承诺书对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

    矿长(签字):                  煤矿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煤矿应注明上级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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