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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部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产能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 |
内容要点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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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7 来源:应急管理部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印发之日后提交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申请的,依照本办法和标准执行。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应 急 管 理 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