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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9-06-13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水电 火电 贵州电力
    内容要点

    按照“机制化、平台化、多元化”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范围的水电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水电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促进水电多发满发。

    关键数字

    汛期6至10月组织开展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原则上水电企业发电量超过发电基数2710小时后,须向火电企业购买发电权指标,火电企业发电权收益全部用于电煤储备和降低下游企业用电成本,促进“煤-电-用”产业链利益均衡协调。

    关于印发《2019年贵州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火电企业、有关水电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贵州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6月10日


    2019年贵州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省内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8〕49号)有关要求,在总结2017年、2018年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贵州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原则

    (一)保障清洁能源全额消纳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精神,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二)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

    按照“机制化、平台化、多元化”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范围的水电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水电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促进水电多发满发。

    (三)促进煤水火协调发展

    汛期6至10月组织开展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原则上水电企业发电量超过发电基数2710小时后,须向火电企业购买发电权指标,火电企业发电权收益全部用于电煤储备和降低下游企业用电成本,促进“煤-电-用”产业链利益均衡协调。

    (四)支持火电机组停机存煤

    进入汛期后,在保障水电消纳导致火电企业市场化交易增发计划不能执行时,即启动汛期火电机组停机存煤补偿交易,火电企业参与交易的标的为不能执行的增发计划电量,一方面鼓励火电企业多签市场化电量,另一方面支持火电机组汛期停机存煤。

    二、交易主体

    (一)出让主体

    已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注册且参与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火电企业。

    (二)受让主体

    1.由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调度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企业。

    2.由南方电网总调统一调度且电费结算关系在贵州电网的水电企业。

    三、交易标的及测算方式

    出让主体参与交易的发电权指标为除月度实际签约交易电量(折算至发电侧)、优先发电量、黔电送粤电量以外的其余计划电量,包括基础发电计划电量、各类结转电量、交易增发电量及存煤考核电量等指令性计划电量。

    以受让主体对应年发电利用小时2710为年度发电基数,超过基数发电量的上网电量即为水电可交易电量。

    (一)汛期月度预交易

    1.根据水电企业年发电利用小时2710对应的发电基数,考虑综合厂用电率等因素,测算各水电企业年度上网电量基数,扣减1至5月实际上网电量,核定6至12月上网电量基数。

    测算公式:6至12月上网电量基数=装机容量×2710小时×(1-上年度水电企业综合厂用电率)-1至5月实际上网电量。

    2.在核定6至12月上网电量基数的基础上,扣减交易年度前三年各水电企业11至12月上网电量最小值,由此测算出6至10月上网电量基数,并均摊到6至10月,作为月度上网电量基数。从6月起,各水电企业超过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即为当月预交易电量,后续7至10月以此类推。

    测算公式:月度上网电量基数=(6至12月上网电量基数-前三年各水电企业11至12月上网电量最小值)÷5;

    当月预交易电量=月度实际上网电量-月度上网电量基数。

    (二)年度清算交易

    年底根据各水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扣减年发电利用小时2710对应的上网电量基数,余下电量在考虑扣减因素后,确定为年度清算交易电量。汛期6至10月已交易电量实行多退少补。

    综合考虑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水电集团,以及其他水电企业年底水电蓄能、西电东送电量分担等因素,按照贡献程度和承担比重,对相关水电企业给予适度的超基数电量扣减支持。

    测算公式:清算交易电量=实际上网电量-(装机容量×2710小时×<1-上年度水电企业综合厂用电率>)-扣减支持电量。

    四、交易价格

    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价格原则上按照各水电企业边际贡献的30%确定,同时考虑国家税率调整因素。交易价格=(各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合理成本)×30%。

    五、交易时间及方式

    水电火电发电权预交易集中在汛期6至10月开展,由省能源局按月组织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进行双边协商,实行预先交易、事后确认、年度清算。

    六、调度计划安排及执行

    (一)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前将次月火电企业实际签约交易电量及折算至发电侧电量单独列出,贵州电力调度中心仅对折算至发电侧的火电企业月度实际签约交易电量和火电企业优先发电量作为必须保障的月度电量计划开展安全校核。

    (二)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规定,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每月底前发布次月火电、水电月度发电计划,并报省能源局。执行过程中如遇需求侧、天气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计划执行存在较大偏差时,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及时报省能源局。

    (三)当来水较为集中需全额消纳水电时,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按照等比例原则,依序调减除火电企业月度实际签约交易电量(折算至发电侧)、优先发电量及黔电送粤电量以外的其余电量计划。调减次序为基础发电计划电量、各类结转电量、存煤考核电量等指令性计划电量、交易增发电量。

    七、结算与清算

    (一)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结算和清算工作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和贵州电网公司共同负责。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交易结算依据,同时抄送出(受)让主体;贵州电网公司根据结算依据向有关各方结算相关费用。

    (二)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每月10日前发布上月水电火电发电权指标计划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出(受)让主体双方协商的交易价格进行结算。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三)贵州电网公司通过从受让方购电费中以全额现金直接扣除方式,代为收取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费用,再向出让方以全额现金结算出让发电权指标的交易费用。

    八、组织实施

    (一)由省能源局总牵头,负责组织省内水火发电权交易,统筹协调做好指导监督工作,确保交易工作推进有序。

    (二)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交易工作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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