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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产能 煤矿安全 安全生产 |
内容要点 | 申请核定煤矿必须是我省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复保留的生产煤矿,证照齐全有效。 矿井历年瓦斯等级鉴定均为低瓦斯,且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均属低瓦斯矿井,矿井提高产能后不导致瓦斯等级提高。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下,无冲击地压。 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四量”满足规定要求。 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矿井各系统经改造后提升至综合机械化开采。 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核增后的规模不大于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拟建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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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黔能源煤炭〔2019〕190号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核增从严、核减从宽的原则,现就我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明确如下: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增程序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条件
1.申请核定煤矿必须是我省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复保留的生产煤矿,证照齐全有效。
2.矿井历年瓦斯等级鉴定均为低瓦斯,且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均属低瓦斯矿井,矿井提高产能后不导致瓦斯等级提高。
3.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下,无冲击地压。
4.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四量”满足规定要求。
5.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6.矿井各系统经改造后提升至综合机械化开采。
7.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核增后的规模不大于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拟建规模。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报批程序
1.符合产能核增条件的煤矿,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向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能源局)申请生产能力核定,并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省能源局收到企业申请文件后,立即组织专家组到煤矿现场对《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现场复核,由专家组出具《生产能力核定审查报告书》。
3.省能源局根据《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专家组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审查报告书》对核定结果进行确认。
4.省能源局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向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进行通报,并在贵州省能源局官网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煤矿企业方可领取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减程序
1.申请核定煤矿必须是我省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复保留的生产煤矿,证照齐全有效。
2.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向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能源局)申请生产能力核定,并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3.省能源局对核定结果进行确认批复。
联系方式:联系人:魏绍敏电话:0851 86891143
电子邮箱 QQ:1113893721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9月29日
抄 送: | 贵州煤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