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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9-10-25
    文件类型 监管文件 标签 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
    内容要点

    检查内容:围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检查其是否做到以下11个方面的规定要求。

    检查方式:查看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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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5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黔能源煤安〔2019〕201号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省能源局制订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并配套建立了《煤矿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巡查制度(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

    附件: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10月25日

    (联系人:翟勇;电子邮箱:gznyjmc@163.com)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煤矿安监局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

    附件:

    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要求,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主要目标。建立煤矿企业关键人员履职情况巡查制度,构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进一步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督促煤矿企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煤矿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范围、开展方式

    (一)检查范围。纳入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二)开展方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为专项执法计划内容单独检查,也可按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的同时,列为重点内容同步检查。

    三、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式

    围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检查其是否做到以下11个方面的规定要求。

    (一)配齐配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一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数量符合劳动定员标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工。二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及专业防突队伍;人员配备数量要符合劳动定员标准。四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配备数量要符合劳动定员标准。五是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且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检查方式:查看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操作规程。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场和管理实际,并得到有效落实。三是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地面检查安全生产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抽查部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抽考人员检查其责任制是否与实际工作一致;井下现场抽查采掘工作面有关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参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编制。二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符合上级文件及本单位、本岗位工作实际,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各层级、各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检查方式:查阅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抽查、考核等。

    (四)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是煤矿企业必须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煤矿全年的经费预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不足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二是安全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三是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检查方式:查阅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和提取财务报表、煤炭产量报表、煤炭销售报表、生产单位工资报表、煤炭运输计量台账,以及安全费用使用明细、凭证等,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填报安全费用有关报表或财务账表、凭证等,确认是否按标准及产量提取等。

    (五)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二是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三是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四是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五是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六是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满足《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的要求。七是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查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培训管理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财务报表、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等资料,检查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是否实行一人一档、一期一档且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核对煤矿年度培训计划、培训一人一档、一期一档是否一致,核对当天培训签到册与同一时段的入井检身记录,是否有在培训的同时又入井作业的人员。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职工代表座谈,现场抽查、抽考等。

    (六)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一是根据煤矿实际,认真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辨识,并按红、橙、黄、蓝等级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二是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以及相关参数测定。三是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四是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等管理制度。五是按要求开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致灾因素普查,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六是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七是按规定对所有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八是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检查方式:查阅矿井瓦斯鉴定报告、相关参数测定报告以及瓦斯、水、火等灾害防治的各类地质资料和设计、措施、记录台账等情况,现场抽查。

    (七)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二是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自检自改,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三是煤矿企业要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格执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指令。四是煤矿企业要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式:查阅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制度、隐患定期排查方案和隐患整改验收报表等记录台账,抽查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执法文书执行情况,调阅下井带班记录、下井档案、井口公示记录、交接班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调度汇报记录等;现场抽查。

    (八)托管和承包安全管理。一是煤矿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承包或者托管方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煤矿生产建设证照。承包方(承托方)必须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按规定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托管和承包给其他单位的,不得再次承包或托管。煤矿企业应当与托管和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矿企业对承包和托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四是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要按标准提取;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检查方式:检查承包(托管)方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现场询问、核查等。

    (九)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一是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二是编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三是井下作业人员要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并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四是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五是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利,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先按避灾路线撤出人员再按规定进行报告。

    检查方式:查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当日调度记录及演练区域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救护队相关记录等,现场抽查。

    (十)安全设备和工艺管理。一是煤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二是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检查方式:查阅设备安全标志、维修台账等,现场核查。

    (十一)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一是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建立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对所属煤矿的技术管理职责,确保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各项制度责任健全,技术审批符合规定,按规定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对所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四是按规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五是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检查方式:查看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检查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的清单和技术审批台账,产量计划任务下达等有关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抽查验收等情况。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开展关键人员履职情况巡查。聚焦煤矿企业“关键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建立煤矿企业关键人员履职情况巡查制度(见附件1),将“关键人”的岗位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由查企业向查人、查隐患向查责任落实转变。

    (二)构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见附件2),对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问责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等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加强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失信管理,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安全监管体系。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追根溯源、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对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问责效果。建立煤矿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相应处罚、追责问责情况记入档案。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自然资源主管、公安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通报。

    (五)提升企业主动性。鼓励煤矿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自查自改,对主动排查治理隐患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视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六)确保工作实效。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研究部署,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各级煤矿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煤矿企业,开展督导指导,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同时,要认真总结分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工作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坚决堵塞漏洞、管控风险、防范事故,并在向省能源局报送季度监管执法总结材料时,一并报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3)。

    附件:1.煤矿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巡查制度(试行)

    2.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煤矿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煤矿安全监管方式,狠抓煤矿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由查企业向查人、查隐患向查责任落实转变,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通过巡查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巡查工作是指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的巡查。

    实际控制人是指国有煤矿企业任命全面负责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等人员(党委书记仅明确负责党委工作,没有最高行政决策权的除外),民营煤矿企业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以及不具体负责煤矿生产经营管理但在“五职”矿长外委托具体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代理人。

    矿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是指煤矿企业任命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煤矿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巡查是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一种形式,属监管执法范畴,应纳入执法计划统筹实施,可结合安全监管执法同步进行,也可单独开展;巡查前,巡查人员应编制巡查工作方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实施;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巡查时巡查人员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五条巡查可对煤矿关键岗位人员中的一人进行,也可同时对多名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但每一次巡查内容应当包含被巡查的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其所有法定职责的情况。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监管原则每年对直接监管的煤矿所有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全覆盖巡查一遍;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巡查次数不得低于全年监管执法计划的20%。

    第六条巡查工作实行带队人员负责制,巡查人员原则上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每次巡查必须明确一名带队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且至少2人持有效安全监管执法证件。

    巡查工作不得影响被巡查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对巡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自觉接受巡查,不得拒绝、阻挠,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人员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第八条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人员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煤矿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可选择运用):

    (一)听取被巡查煤矿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被巡查关键岗位人员组织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关键岗位人员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四)召开座谈会,向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谈话询问情况;

    (五)其他巡查方式。

    第九条巡查内容主要为煤矿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参照以下岗位职责内容,具体以煤矿企业制定的岗位职责为准。

    (一)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组织违法生产。

    3.保证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确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6.督促煤矿矿长(总经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

    8.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二)矿长(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矿长(总经理)是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煤矿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3.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严格考核落实。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带头并督促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5.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审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机构。

      8.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设施、设备以及各项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切实保证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9.作为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煤矿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安全隐患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1.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2.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3.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如实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定期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并督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5.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淘汰不符合规定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生产水平。

      16.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17.落实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督促、检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8.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 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0.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指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1.确保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回采煤量“四量”平衡,保证均衡生产,正常接续。

      22.针对矿井现场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实施处理方案。

      2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制定各类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组织落实,每月组织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工作。

    (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的技术决策人和指挥者,负责煤矿全面技术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3.负责建立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技术保障水平。

      4.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各种灾害的规划、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5.负责组织对矿井地质报告进行修编,组织编制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采掘计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替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替正常。

      6.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告。

      7.组织编制、审查煤矿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并批准和督促落实。

      8.审查批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审查批准并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等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10.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的技术工作,组织制定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12.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5.参与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6.协助矿长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17.针对矿井现场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正常安全监管执法要求,向被巡查煤矿下达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反馈巡查情况,指出隐患或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责任煤矿企业和人员立案查处。

    被巡查煤矿企业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对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负责跟踪督促落实巡查提出的问题隐患。

    第十一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月度执法分析总结时应当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能源局。

    根据工作需要,可比照本制度标准要求对煤矿关键岗位人员外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巡查。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煤矿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惩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以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任职的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等矿级领导。

    第三条省能源局承担煤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失信扣分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通报。

    煤矿及管理人员失信扣分由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实施;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应扣分事项的,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监管主体单位根据煤监机构下达的执法文书实施失信扣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安全监管的同时,对其进行失信管理,并对负有责任的煤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扣分。

    第五条年度内煤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分值为12分,依据其失信行为按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次进行扣分,直至总分值扣完为止。

    对同时存在两种以上失信行为的,分别计算,合并扣分。

    煤矿同一失信行为被其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扣分的不再重复扣分,但逾期未整改的应重新扣分;工作单位、岗位发生变化后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煤矿管理人员的,继续累计扣分。

    第六条对煤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划分信用等级管理,分“守信、失信”两个信用等级,年度内保留有信用分值的为守信,年度内信用分值扣完的为失信。

    第七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扣分前,要向被扣分对象下达扣分通知书,执法人员和被扣分对象签字确认后存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在下达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十类失信行为之一的,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八条被纳入失信名单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实施以下措施:

    1.约谈失信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并全省通报;

    2.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煤矿1 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4.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不享受安全改造项目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补助;

    5.依法依规对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业和职业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7.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第九条被纳入失信名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实施以下措施:

    对一次扣满12分或年度内累计被扣12分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被已扣满12分之日起,2个月内脱产参加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经考试合格后原扣分值清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但补考必须在第一次考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拒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再培训、考试不合格,取消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一年内两次扣满12分的,除脱产参加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再培训、再考核外,对被扣分人员及其所在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省通报。

    第十条煤矿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12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煤矿串供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

    第十一条煤矿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6分:

    1.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2.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严重缺失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3.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

    4.建设矿井未按照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的;

    5.瓦斯超限未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的;

    6.未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7.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的;

    9.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3分:

    1.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进行公示的;

    2.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

    3.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4.未按规定启封密闭的;

    5.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6.未按规定培训井下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2分:

    1.未按规定审查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控日报表的;

    2.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自救器的;

    3.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4.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存在机电设备失爆的;

    5.斜井运输巷道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1分:

    1.未按要求参加或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的;

    2.未研究制订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预案的;

    3.未按规定给职工配发劳保用品,未定期为职工体检的;

    4.主要值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5.其他事故隐患、违章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年度内未被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扣分的煤矿,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信用管理内容,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的周期为1年,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计算;文件生效之日后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的,自取得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度结束后自动恢复12分。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煤矿信用管理扣分通知书(单位、个人)

    附件:

    煤矿信用管理扣分通知书

    (单位)

    编号:

    煤矿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因

    的事实,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用制度》第条第款,对你单位信用扣分。

    单位意见:签名

    年月日

    执法人员

    年月日

    执法单位:(公章)

    煤矿信用管理扣分通知书

    (个人)

    编号:

    相对人姓名:身份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所属煤矿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因

    的事实,因你在上述事实中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用制度》第条第款,对你信用扣分。

    相对人意见:签名

    年月日

    执法人员

    年月日

    执法单位:(公章)


    附件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

    查处问题按类别划分

    煤矿(处)

    煤矿上级公司(家)

    合计(项)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项)

    安全管

    理制度建立和落实

    (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项)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实(项)

    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项)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项))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项)

    承包或托管安全管理(项)

    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项)

    煤矿上级公司履职(项)














    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情况

    下达执法文书(份)

    责令停产整顿(处)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罚款(万元)

    约谈煤矿企业(家)

    约谈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人次)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家)

    纳入 “黑名单”(家)

    曝光(起)

    通过执法推动煤矿企业开展责任追究

    党政纪处理(人次)

    调整“五职矿长”(人次)

    解聘(人次)

    罚款

    (人次)

    罚款

    (万元)

    对煤矿企业

    对主要负责人

    对管理人员

















    典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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