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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3-12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炭企业 电煤保供 煤炭价格
    内容要点

    煤、电企业就1月24日—2月29日期间供煤、购煤进行申报。其中:煤炭企业供应的热值在3500大卡及以上的电煤,给予10元/吨的奖励;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煤电集团)按照省能源局《调度令》调运的、热值在3500大卡及以上的应急存煤,给予20元/吨的奖励;发电企业采购省内、外的热值在5000大卡以上的高热值煤,分别给予50元/吨和70元/吨的奖励。

    关键数字

    关于申报第一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煤保供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2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黔能源运行〔2020〕38号

    各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煤炭企业,各发电企业:

    各煤、电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电煤保供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煤保供给予财政奖补和政策扶持的通知》(黔能源运行〔2020〕29号),现组织申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第一批财政奖补资金。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资金范围和标准

    煤、电企业就1月24日—2月29日期间供煤、购煤进行申报。其中:煤炭企业供应的热值在3500大卡及以上的电煤,给予10元/吨的奖励;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煤电集团)按照省能源局《调度令》调运的、热值在3500大卡及以上的应急存煤,给予20元/吨的奖励;发电企业采购省内、外的热值在5000大卡以上的高热值煤,分别给予50元/吨和70元/吨的奖励。

    二、申报资料

    (一)煤炭企业供应电煤奖励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煤电双方签订的供煤合同影印件;

    3.煤电双方结算票据(含煤质化验情况);

    4.煤炭企业供应电煤的增值税发票影印件。

    5.其他能够说明供煤符合奖励条件的印证材料。

    (二)应急存煤奖励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煤电双方结算票据(含煤质化验情况);

    3.煤炭企业供应电煤的增值税发票影印件;

    4.其他能够说明应急存煤符合奖励条件的印证材料。

    (三)发电企业采购高热值煤奖励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电煤购销合同;

    3.供需双方结算单(含煤质化验情况);

    4.电煤结算发票;

    5.运输票据(省外部分提供,省内部分不需提供);

    6.其他能够说明购煤符合奖励条件的印证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近期全省电煤保供形势向好,2月15日以来电煤持续进大于耗,3月初原煤日产量恢复到27万吨左右,达到正常水平;同时各统调火电企业已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7097万吨、超过电煤框架要求,煤电运行转入正常状态。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黔能源运行〔2020〕29号相关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时间原则上确定为2020年1月24日至3月20日(含1月24日和3月20日)。4月份省能源局将组织申报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电煤保供奖补资金,申报3月1—20日期间电煤保供、高热值煤采购奖补资金。

    2020年度内其他时间,煤炭企业完成供煤任务的奖励和电厂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的补助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及相关补充文件执行,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企业申报资料按属地原则,经相关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核查后,汇总上报省能源局。盘江煤电集团所属煤炭企业申报资料由盘江煤电集团汇总报送。

    (三)申请资料需于3月15日前报至省能源局。

    (四)各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盘江煤电集团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虚报数量的企业不得进行奖励。对主管部门和盘江煤电集团审核不严,导致财政资金流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贵州省能源局

    2020年3月9日

    (联系人:梁郑;联系电话:0851—86836287)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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