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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0-10-14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 煤矿产能
    内容要点

    加快智能化建设。建立健全技术装备淘汰更新机制,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2020年底实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省、市、县、煤矿企业四级联网,2022年全省智能化采掘工作面达到30个以上。

    关键数字

    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经理,下同)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兑现安全承诺,强化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每年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不少于1次,并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督促严格落实。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4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要求,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

    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零死亡”目标管理,坚持依法办矿管矿,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保障安全投入,加大煤矿灾害防治力度,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参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建立涵盖煤矿企业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照安全职责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公示公告,实现“一岗一清单”;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并实施“以师带徒”制度,强化新招员工安全行为规范,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半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和问题反思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煤矿,煤矿实际控制人要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倒查各级管理人员责任,给予问责处理,并督促认真反思改正,防止问题隐患重复发生。

    三、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三)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经理,下同)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兑现安全承诺,强化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每年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不少于1次,并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督促严格落实。

    (四)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职责。煤矿其他分管负责人要坚持“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及煤矿每个季度开展1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自查自改。

    (五)全面实施企业安全公开承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安全公开承诺机制,代表企业领导班子每年初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公开作出安全承诺,将安全承诺在办公楼矿务公开栏或会议室等醒目位置张贴,并每年将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和工作报告内容。

    四、加强“双控”体系建设

    (六)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实现“一矿一清单”,并加强动态分级管理。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逐一落实煤矿、部门、区队、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煤矿要设置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重大安全风险告知卡,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重大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煤矿于每年1月31日前按分级监管原则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报送年度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动态更新。

    (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通报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清单管理、闭环管理,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煤矿信息填报系统填报隐患信息。鼓励煤矿企业按规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对按规定开展自检自改事故隐患工作,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五、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年度创建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大中型煤矿力争分别达到一级、二级标准化等级。

    (九)加快智能化建设。建立健全技术装备淘汰更新机制,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2020年底实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省、市、县、煤矿企业四级联网,2022年全省智能化采掘工作面达到30个以上。

    (十)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研究制定职工素质提升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产煤市(州)要组织所属煤矿构建企校深度融合的培训体系,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按要求开展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十一)大力推进“一优三减”。煤矿企业要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实现系统优化,减面、减头、减人,尤其30、45万吨/年煤矿掘进工作面风门以里作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9人以下。2021年,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开展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优化工作,以后每两年开展1次。积极建设“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示范矿井。

    (十二)强化安全设备和工艺管理。安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后做好记录,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和煤矿安全科技进步企业创建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强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

    (十三)切实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经营、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应职能部门的责任,保证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投入内部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取得实效。

    (十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煤矿企业要围绕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以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每月调度掌握灾害治理情况,并及时根据调度情况合理调整煤矿生产经营指标。坚决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攻坚任务,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煤矿要及时按照煤矿瓦斯防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要求,梳理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不足,积极与省公布的服务队伍合作,切实解决本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短板、弱项。

    (十五)规范托管或承包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煤矿托管工作,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煤矿实行整体托管或承包生产经营后,应按规定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违规再次转包或托管。

    (十六)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认真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健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

    六、强化监管监察检查指导

    (十七)强化监管监察。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检查煤矿企业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聚焦煤矿企业“关键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实现由查企业向查人、查隐患向查责任落实转变;探索重大隐患原因调查机制,实行精准追责问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联合对煤矿上级集团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市县级监管部门与驻地煤监机构每年联合对独立法人公司(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

    (十八)强化联系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产煤市(州)分片联系制度,对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分类指导、定点帮扶。注重发现先进典型、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煤矿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照升级模式开展联系指导工作。

    (十九)强化社会监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公开通报制度。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建立保险机构和煤矿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020年底前,要建立加强煤矿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2021年底前,所有煤矿应纳入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

    (二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国有企业要带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夯实安全基础,自觉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每年年底前,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二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追根溯源、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对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二)强化问责效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相应处罚、追责问责情况记入档案。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向相关行业主管、自然资源主管、公安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通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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