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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智能煤矿 煤矿企业 智慧矿山 |
内容要点 | 已通过现场验收并清算的煤矿辅助系统智能化项目必须按要求完善数据上传功能,并通过数据上传远程验收,否则将追回奖补资金;通过验收未清算、未通过验收的辅助系统智能化项目必须实现数据上传并通过数据上传远程验收后,方能给予清算奖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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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我局接到部分煤矿企业反应煤矿智能化数据上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解决各煤矿企业的疑问,加快煤矿智能化数据上传的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是煤矿智能化数据上传的责任主体,智能化系统数据上传功能是煤矿智能化建设内容之一,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数据交换技术要求(2020版)》(黔能源科技〔2020〕59号)上传智能化数据。
二、已通过现场验收并清算的煤矿辅助系统智能化项目必须按要求完善数据上传功能,并通过数据上传远程验收,否则将追回奖补资金;通过验收未清算、未通过验收的辅助系统智能化项目必须实现数据上传并通过数据上传远程验收后,方能给予清算奖补资金。
三、煤矿企业只负责煤矿端智能化数据上传功能的建设及上传数据,同时保障煤矿端的数据安全。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私设前提条件阻挠符合《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数据交换技术要求(2020版)》(黔能源科技〔2020〕59号)要求的煤矿企业上传煤矿智能化数据,不得强制要求煤矿企业购买相关软件或设备等,不得违规收取任何形式的智能化数据上传费用。
五、煤矿智能化数据上传的账户暂由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配,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加快智能化数据上传进度。
技术咨询: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晓华
监督咨询:贵州省能源局
刘登国,0851-8689173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