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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7-07-16
    文件类型 政策解读 标签 煤矿产能 煤矿资源 煤矿开采
    内容要点

    此条明确了煤炭工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了目前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抓好煤矿涉法涉诉和信访维稳各项工作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基本要求。

    关键数字

    此条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着力解决各类涉法涉诉和矿群矛盾纠纷问题,确保我省煤矿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和改造建设四年任务顺利完成。一是按照黔府发〔2017〕9号文要求三年关闭退出煤矿439处。其中:2017年关闭退出9万吨/年煤矿175处,15万吨/年、21万吨/年及其他资源枯竭、开采条件差的煤矿29处,2018年关闭退出15万吨/年煤矿114处,2019年关闭退出15万吨/年煤矿64处、21万吨/年煤矿6处和资源枯竭、开采条件差的30—60万吨/年煤矿51处;二是按照黔府发〔2017〕9号文要求四年改造建成煤矿257处。其中:2017年完成13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2018年完成6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2019年完成132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2020年完成4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煤矿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7-16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煤矿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坚决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化解煤矿各类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煤矿涉法涉诉和信访维稳问题,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2017年7月16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下发了《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煤矿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黔办发电〔2017〕36号)。为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部分释义:此条明确了煤炭工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了目前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抓好煤矿涉法涉诉和信访维稳各项工作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释义:此条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着力解决各类涉法涉诉和矿群矛盾纠纷问题,确保我省煤矿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和改造建设四年任务顺利完成。一是按照黔府发〔2017〕9号文要求三年关闭退出煤矿439处。其中:2017年关闭退出9万吨/年煤矿175处,15万吨/年、21万吨/年及其他资源枯竭、开采条件差的煤矿29处,2018年关闭退出15万吨/年煤矿114处,2019年关闭退出15万吨/年煤矿64处、21万吨/年煤矿6处和资源枯竭、开采条件差的30—60万吨/年煤矿51处;二是按照黔府发〔2017〕9号文要求四年改造建成煤矿257处。其中:2017年完成13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2018年完成6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2019年完成132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2020年完成4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

    第三部分第1、2、3、4、5条释义:文件提出了解决煤矿涉法涉诉和信访维稳各项工作的五条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恪守公平底线;二是坚持属地管理,明确了各地党委和政府是化解煤矿各类矛盾纠纷的责任主体,承担组织动员和督促落实责任;三是坚持行业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归口管理和首问责任制;四是坚持分段分类,提出了“调解在前、判决在后、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工作原则,对案件进行梳理分类,对基层法院受理的简单涉煤矿案件,可优先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要探索对涉煤矿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建立一、二审涉煤矿简单商事案件快审速裁制度;五是坚持联动化解,建立多部门参与、多程序结合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第四部分第1条释义:此条提出要建立两个台帐,一是涉煤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煤矿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管理台账,逐矿制定化解对策;二是省内各级法院要对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煤矿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建立管理台账,逐矿制定化解对策。此条同时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组织开展煤矿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对煤矿重大矛盾纠纷问题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对策预案并开展专项排查。

    第四部分第2条释义:此条提出要实行包案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化解煤矿矛盾纠纷包案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牌督办,实行“一个问题、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要求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案件,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部分第3条释义:此条提出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能源局要各自成立工作专班,并明确了三个专班的任务分工。一是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维稳办、省信访局,配合各地党委、政府共同做好化解煤矿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过程中的维稳、信访等工作。二是省法院负责依法调解和审判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的煤矿涉法涉诉案件。三是省能源局负责督促协调化解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前的煤矿各类纠纷。

    第四部分第4条释义:此条对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能源局和各级监察、法制、国土、工商、信访等相关部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省委政法委要加强工作统筹,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办理涉煤案件,依法处理煤矿涉法涉诉、信访维稳问题,指导政法综治部门妥善化解各类煤矿矛盾纠纷;二是省法院要加强涉煤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积极督促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协调省外相关法院加快我省涉煤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落实包案责任制,建立各级法院与当地政府之间的沟通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综合施策,共促调解;三是省能源局要对全省煤矿涉法涉诉和信访维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指导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列出年度任务清单,突出年度工作重点。2017年重点处置规模9万吨/年煤矿、2018年重点处置15万吨/年煤矿、2019年重点处置21万吨/年煤矿矛盾纠纷问题。同时要求省能源局会同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及时研究事关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案。四是要求各级监察、法制、国土、工商、信访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支持各工作专班开展工作。

    第四部分第5条释义:此条要求各级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完善并切实落实涉煤相关优惠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的作用,同时促进企业融资方式多元化,解决煤矿企业资金难题,化解因资金引起的不稳定因素。

    第五部分第1条释义:此条要求省能源局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调度汇总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解决。

    第五部分第2条释义:此条要求各涉煤市、县要参照省级模式在政法委、法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煤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五部分第3条释义:此条明确对煤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一律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部分第4条释义:此条要求各地要对煤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单位法律顾问的补助经费。

    第五部分第5条释义:此条要求有关地区党委、政府要加强法制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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