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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0-12-09
    文件类型 政策解读 标签 贵州省能源局 水电 水电工程
    内容要点

    结合我省各级政府对水电工程的核准权限,根据“谁核准,谁验收”的原则,《细则》第十二条明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跨市(州)的水电工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等验收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电工程验收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关键数字

    关于《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一、制定目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3号),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能源局负责。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有序推进水电项目建设,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能源局编制了《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

    (二)《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

    (三)《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

    (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三、起草背景

    目前,国家发布的水电工程验收规定有《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等。其中,《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明确适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 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他水电工程亦可按本规程执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明确适用于新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0.1万千瓦及以上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改扩建的小水电工程和新建的总装机容量0.1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鉴于国家水电验收的相关办法和规程对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至30万千瓦的水电工程,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中型水电工程等验收项目、验收标准、验收权限未明确,且验收职责划分不清晰。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有序推进水电项目建设,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起草了《细则》。

    四、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明确省级和市(州)政府关于水电工程验收的职责

    国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 30万千瓦及以上)验收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但国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和水电验收的两个规程未明确地方政府关于水电工程验收职责的范围;结合我省各级政府对水电工程的核准权限,根据“谁核准,谁验收”的原则,《细则》第十二条明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跨市(州)的水电工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等验收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电工程验收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各类规模水电工程验收的执行标准

    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和水利部印发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至30万千瓦的水电工程,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中型水电工程未明确执行标准。《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执行,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以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验收按《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168—2012)执行”。

    《细则》规定了省级、市级水电验收的权限和范围,填补了国家水电工程验收省级及以下政府验收权限、范围的空缺。经调研,并结合已开展验收项目经验分析,《细则》符合贵州实际,具有可行性。

    五、起草过程

    2019年9月我局以《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为基础,结合国家有关办法、规程,起草了《细则》初稿,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4日、11月15日先后两次发函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移民局、省档案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电力行业协会,贵州电网公司,有关水力发电企业(集团)等单位意见;同时,在省能源局和省政府网站发布《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期为11月15日至11月29日。

    截止征求意见时间结束,共收到16条建议,采纳13条,未采纳3条,其中2条相同,为同一单位在两次征求意见中提出,具体如下:

    1.第一、二次征求意见,黔南州发展改革局均反馈“建议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完善情况纳入水电工程验收内容,无合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不得通过验收”。由于国家相关验收规定无该项要求,故未采纳。

    2.第二次征求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反馈“第十四条工程截流验收和第十五条机组启动验收均属阶段验收,建议改为政府验收”。由于《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2020年12月9日,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细则》(送审稿),并进行局内合法性审查;12月11日,我局法规体改处出具了《细则》(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已按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细则》进行修改。

    2020年1月10日,经我局局务会审议,原则同意《细则》,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我局印发。

    2020年1月16日,征求省司法厅意见。省司法厅反馈7条建议,已根据省司法厅建议修改完善。

    说明:本《细则》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原名为《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月10日我局局务会后,《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改名为《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六、《细则》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验收组织、工程验收申请、验收主要工作程序、验收成果和附则等六个部分,具体为:

    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共10条,明确了本细则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和验收费用来源等。其中新设立2条,一是 “第二条”明确各类规模水电工程验收的执行标准,内容为“本细则适用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验收按《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执行”。二是“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委托验收主持单位和技术主持单位的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

    第二部分:验收组织。该部分共7条,明确了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装机容量、库容和跨市(州)情况确定验收负责单位。明确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工程截流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等验收的验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成员单位的确定方式及验收委员会的职责等。其中新设立第十一条,明确省级和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的验收职责,内容为“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跨市(州)的水电工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等验收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电工程验收由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部分:工程验收申请。该部分共6条,明确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申请报送对象、验收申请时间等。

    第四部分:验收主要工作程序。该部分共5条,明确验收程序为省能源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或委托验收主持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验收主持单位应会同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制定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技术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评审验收资料;验收委员会召开工程验收会议,研究确认验收条件;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工作成果。其中新设立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或委托验收主持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部分:验收成果。该部分共5条,明确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是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的份数、签字要求,验收结论的通过条件,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法,验收鉴定书的发送等。

    第六部分:附则。该部分共5条,明确本细则中的水电工程是指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水电工程,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其他有关要求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5048-2015)执行。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资料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新设立第三十四条“水电工程是指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水电工程”。

    七、名词解释

    1.截流:堵截水流,使其改变流向。在水电工程前期施工中,修建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等临时挡水、泄水建筑物,截断原河床水流,把河水从导流建筑物下泄,为在河床中全面开展大坝等主体建筑物施工创造条件。

    2.蓄水:大坝修建至满足发电、灌溉、防汛等用途所需高度,且在确保大坝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封闭导流建筑物,将水拦蓄起来,形成水库或抬高水位。

    3.水轮发电机组:将水能转化为电能的发电机,是水电站生产电能的主要动力设备。水流经过水轮机时,将水能转换成机械能,水轮机的转轴又带动发电机的转子,将机械能转换成电能而输出。

    4.引水式水电站:在河流坡降较陡、落差比较集中的河段,以及河湾或相邻两河河床高程相差较大的地方,利用引水道与天然水面形成的落差(水头)发电的水电站。与坝式水电站相比,引水式水电站的大坝高度较低、水库库容较小、水库淹没损失较小,但引水建筑物较长、水头落差较大。

    5.引水隧洞充水:引水隧洞是自水源地引水至水轮发电机组的隧洞,是在山体中或地下开凿的过水洞。引水隧洞充水是指引水隧洞满足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充水。

    6.通航建筑物:又称“过船建筑物”,是指为克服拦河闸、坝等形成的水位集中落差,使船舶安全顺利通行的过船建筑物。在通航河渠上修筑水利枢纽时,为不中断航运必须有通航建筑物。现代过船建筑物应用较多的是船闸、升船机。

    7.灌溉引水工程:从水源自流取水灌溉农田的水利工程设施。

    8.枢纽建筑物:是为满足发电、灌溉、防汛等工程兴利除害的目标,在河流或渠道的适宜地段修建的不同类型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取水建筑物和专门性建筑物组成。

    9.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国家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或跨部门、跨地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实行计划单列,由国家对计划单列企业进行计划管理和业务指导。《细则》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是指中央企业的集团公司。


    附: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验收按《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引水式水电站的引水隧洞充水验收,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的通航建筑物验收,以及灌溉引水工程的枢纽建筑物验收等。

    第四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  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  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意见,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以上单位对各自在工程验收中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含委托验收主持单位和技术主持单位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十条  水电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跨市(州)的水电工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等验收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电工程验收由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水电工程验收由省能源主管部门商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有资质、业绩、能力的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和技术主持单位,也可由省能源主管部门直接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能源主管部门担任,亦可由委托的验收主持单位或技术主持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技术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托的验收主持单位或技术主持单位担任的,副主任委员还应包含省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

    第十四条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主持单位组织,承担技术预验收工作和验收委员会授权的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工作,并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工程截流验收。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前6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  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第一台水轮发电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前3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第二十二条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特殊单项工程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12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在通过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后,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第四章  验收主要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或委托验收主持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验收主持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应制定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评审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召开工程验收会议,研究确认验收条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工作成果。

    第五章  验收成果

    第二十九条  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是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名单、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名单。验收委员会专家组的技术预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鉴定书附件。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裁决文件应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重大事项应及时报省能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八份,验收工作完成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由省能源主管部门印发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批复文件,并抄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水电工程是指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水电工程。

    第三十五条  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各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主要资料应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六条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其他要求及项目法人应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清单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适用国家相关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能源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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