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煤炭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4-08-31
    文件类型 政策解读 标签 煤矿安全 煤矿瓦斯抽采 煤矿产能
    内容要点

    《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适用范围、原则及目标;煤矿托管方式、范围及程序;承托方准入条件;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承托方的权利与义务;惩戒与监管。

    关键数字

    一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省合法煤矿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煤矿托管市场机制,规范煤矿托管市场秩序。二是鼓励对煤矿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和基础管理薄弱、生产经营状况差、产能释放率低的煤矿实施托管,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三是严禁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承托方及其上级企业要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贵州省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7号)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托管、假整合假重组、逃避监管等行为,建立煤矿托管市场机制,规范煤矿托管市场秩序,省能源局出台《贵州省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黔能源煤炭〔2020〕135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7号);

    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5.《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6.《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9〕26号);

    7.《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适用范围、原则及目标;煤矿托管方式、范围及程序;承托方准入条件;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承托方的权利与义务;惩戒与监管。

    (一)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煤矿托管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煤矿托管市场机制,规范煤矿托管市场秩序。

    (二)煤矿托管方式、范围及程序。明确煤矿托管的方式为整体托管;托管范围涵盖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托管的对象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严重违法违规及不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煤矿,对煤矿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和基础管理薄弱、生产经营状况差、产能释放率低的煤矿鼓励托管;托管的相关手续及程序,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托管合同(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应在30日内,报送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同时报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正式托管后,对生产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设煤矿,应全面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具备建设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建设,对停产停建的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相关规定执行。

    (三)承托方准入条件。从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生产建设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联合惩戒五个方面,对承托方准入条件进行明确。鼓励、支持、引导优强企业作为承托方,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进行整体托管。

    (四)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从安全主体责任、生产技术资料、资产所有权、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经营或建设方面,对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

    (五)承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从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井下施工队伍、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方面,对承托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

    (六)惩戒与监管。对委托方、承托方实施联合惩戒情形进行明确;明确托管煤矿生产建设前,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进行核实检查;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职责。

    (七)附则。明确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在办法印发前已形成托管事实的煤矿,明确了解决思路。

    四、主要特点

    一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省合法煤矿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煤矿托管市场机制,规范煤矿托管市场秩序。二是鼓励对煤矿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和基础管理薄弱、生产经营状况差、产能释放率低的煤矿实施托管,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三是严禁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承托方及其上级企业要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doc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