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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能源 信用体系 能源监管 |
内容要点 |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是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使用的统一平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供公示、查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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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应通过“信用能源”网站、能源局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其它信息应在自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自失信行为或者失信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
发布日期:2016-12-26 来源:国家能源局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090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12-2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促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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