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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4-06-30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煤 煤矿产能 煤矿安全 |
内容要点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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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 |
发布日期:2014-06-30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