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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增量配电业务 配电区域 可再生能源 |
内容要点 | 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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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8-03-13 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