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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21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充电设施 运营管理 布局规划 |
内容要点 | 吉林省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三类。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住宅小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分布式充电桩群以及可移动的小型充换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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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1-21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为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有序发展,吉林省能源局、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国家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更好地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编制《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同时,制定了本《暂行办法》,对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建设管理、职责分工、政策支持和附则七章,共二十三条。
第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将充电基础设施定义为: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
我省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三类。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住宅小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分布式充电桩群以及可移动的小型充换电设施。
主要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我省提出了“车桩相随、桩站先行,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互济、分类落实”的原则,以示范推广城市(长春市)为中心,向周边城市延伸,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域向边缘区和一般区域扩展,逐步在我省范围内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三、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也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
第四、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明确了私人用户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办理报装手续;居住区或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专用充电设施和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站、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要求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站、充电桩群项目应在《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桩站目标总量控制及布点区域范围内,并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布局。
第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一是根据部门职能,对有关部门进行了职责分工,明确了要求,合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有序发展。二是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落实配套接网政策,执行扶持性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政策,加大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三是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视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另行制定出台省级财政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