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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8-04-2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储气设施建设 储气调峰辅助服务 峰谷差价 |
内容要点 | 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月)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其中,管道企业在履行管输服务合同之外,重在承担应急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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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截至目前,我国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仅为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3%,国际平均水平为 12-15%;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接收站罐容占全国消费量的 2.2%(占全国LNG 周转量的约9%),日韩为 15%左右;各地方基本不具备日均3 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 |
发布日期:2018-04-26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补足储气调峰短板,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