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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东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8-05-30 |
文件类型 | 行政许可 | 标签 | 山东能源监管办 电力业务许可 山东电力 |
内容要点 | 山东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监督限期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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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
华电国际、华能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分公司、鲁能发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的通知》(办资质〔2007〕6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省发电企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要求的内容和样本格式编制。已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燃煤发电项目还应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放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664—2007)的证明材料以及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放监测报告。
中央发电企业向国家电监会提交申请,地方发电企业向济南电监办提交申请。地方发电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将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和二氧化硫监测报告原件一并报送济南电监办备查。
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燃煤发电企业,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按以下方式提交材料:
1.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放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664—2007)的证明材料以及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放监测报告,同时将《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报送监管机构。
2.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连同《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一并报送监管机构。
3.中央发电企业报送国家电监会,地方发电企业报送济南电监办(包括证明材料原件和监测报告原件)。
三、新建、改建发电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入商业运营。
企业除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材料外,燃煤发电项目还应当提供脱硫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投产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要求建设脱硫设施的,企业须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为该项目的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的发电项目不需建设脱硫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燃煤发电项目,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进行整改(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项目除外)。对限期内仍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