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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东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0-12-22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光伏 发电 自备光伏电站 |
内容要点 | 凡在山东行政区域内并网运行的公用光伏电站或并网运行的自备光伏电站(包括太阳能光伏地面电站、屋顶电站、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及其他形式电站),均可直接向我办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 装机容量低于1兆瓦(不含1兆瓦)的光伏电站,只需向我办报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申请表,经批准后即可实行许可豁免。 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含1兆瓦)的光伏电站,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项目立项文件、竣工验收材料、环保证明材料,不再需要生产运行、技经等人员的资料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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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2-22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
各发供电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营,加快光伏产业化步伐,现就做好光伏电站发电业务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许可申请
凡在山东行政区域内并网运行的公用光伏电站或并网运行的自备光伏电站(包括太阳能光伏地面电站、屋顶电站、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及其他形式电站),均可直接向我办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
装机容量低于1兆瓦(不含1兆瓦)的光伏电站,只需向我办报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申请表,经批准后即可实行许可豁免。
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含1兆瓦)的光伏电站,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项目立项文件、竣工验收材料、环保证明材料,不再需要生产运行、技经等人员的资料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改进服务,提高许可效率
为加快许可进度,我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能当场更正的,申请企业可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容量在2兆瓦以上的光伏电站,指定专人进行全程服务;对完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我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光伏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对光伏电站进行许可管理,是保护企业合法地位与经营权限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光伏发电企业自身权益的保障。各光伏企业要切实提高对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认识,主动配合我办做好许可工作,尽快实现持证经营。各级电网企业要从促进我省电源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发展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积极做好光伏发电的并网等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新能源发电的政策,全额收购电量,及时足额做好上网电量的结算。我办将定期开展对光伏电站持证经营情况和落实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情况专项检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