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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东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5-02-15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能源 监管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 |
内容要点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5-02-15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办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管检查(核查)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检查(核查)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结合能源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处负责监管检查(核查)过程中廉政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查考核工作。检查(核查)责任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廉政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廉政监督的执行工作,并配合综合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建立监管检查(核查)廉政监督员制度,每次组织开展检查(核查)时,以检查(核查)小组为单位,每组设立一名廉政监督员,具体人选由综合处指定。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核查)开始前,负责向被查单位介绍我办关于监管检查(核查)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并请被查单位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组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综合处报告;
(三)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综合处提交关于本次检查(核查)过程中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指出有关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第四条 所有参与我办检查(核查)工作的专家视同我办人员管理,检查(核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建立廉政提醒制度。检查(核查)组出发前组织检查(核查)的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动员及提醒,宣布检查(核查)廉政纪律,综合处派员参加。
第六条 签订廉政承诺书。检查(核查)组出发前,综合处组织所有参与检查(核查)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交综合处备案。
第七条 发放廉政公开信。综合处以山东能源监管办名义向被查单位发放廉政公开信,申明我办关于监管检查(核查)过程中的廉政要求,并请被查单位协助我办对检查组成员予以监督。公开信由各检查(核查)组廉政监督员到达被查单位后交被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检查(核查)结束后由被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将意见以邮寄形式直接反馈我办综合处。
第八条 所有参与检查(核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国家能源局实施办法和办党组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干预被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在检查(核查)过程中为个人谋取利益;
(三)不准接受被查单位的高标准接待和高规格宴请;
(四)不准接受被查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以及各种馈赠或安排旅游、高消费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以任何名义在被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向被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核查)工作无关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建立监管检查(核查)廉政回访制度。检查(核查)结束后,综合处组织专门人员致电被查单位就检查(核查)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回访。发现问题线索的,将抽调工作组赴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查访,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第十条 综合处负责监管检查(核查)过程中贯彻执行廉政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监管检查(核查)的专家,在检查(核查)过程中存在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移交所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