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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4-11-2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用户 发电企业 电力交易 |
内容要点 |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电力市场开展的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本细则。 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根据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的承受能力等进行合理安排。现阶段年度交易电量暂按政府印发方案执行。 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当所有直接交易电量之和超出总规模时,优先匹配的电量先中标,最后匹配相同时的电量等比例中标(即最后超出电量在中标电量中等比例扣减)。 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在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之外单列,发电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试点阶段暂不剔除。后期随着直接交易规模逐步扩大,按照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剔除相应比例的发电容量,电力主管部门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基数电量,其交易实施细则另行修改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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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25 来源:新疆能源监管办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大唐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新疆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及电力用户: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市场公平开放,推动电价形成机制建设,加快新疆区域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进程,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新政发[2014]78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下载。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