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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6-02-01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新疆能源监管办 电力公司 电价 |
内容要点 | 电网企业需报送2015年度财务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文字报告和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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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各电网企业在2月26日前报送文字报告和报表,5月30日前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发布日期:2016-02-01 来源:新疆能源监管办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兵团所属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
根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12〕57号)、《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12〕58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5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5]121号)的要求,为掌握电网企业2015年度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情况,现将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和方式
(一)2015年度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报告
1、报告内容包括文字报告和报表,其中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按附件2格式填报,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所属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兵团所属电网企业和地方电网企业按附件3格式填报,通知和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官方网站—能源监管中下载,网址:http://xjb.nea.gov.cn。
2、报送形式分为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书面文档需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档经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电子信箱报送,并及时联系新疆能源监管办。
(二)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报送形式分为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书面文档需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通过电子信箱报送。
二、报送要求
(一)各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报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对漏报、瞒报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将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的相关内容予以处理。
(二)各电网企业应认真编制报告,明确统计口径和结算时间,确保报送资料质量。
三、报送时间与联系人
请各电网企业在2月26日前报送文字报告和报表,5月30日前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联 系 人:李敏
联系电话:0991-2918984
电子信箱:316864216@qq.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67号中核大厦B座13楼
邮 编:830011
附件1 电力公司2015年度财务信息报送人员信息表
附件2 2015年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自查报告格式(省级电力公司)
附件3 2015年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自查报告格式(省级以下电力公司)
2016年2月1日
附件2 2015年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自查报告格式(省级电力公司).doc
附件3 2015年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自查报告格式(省级以下电力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