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电力

    发布机构 新疆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16-08-19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新疆能源监管办 新疆电力 新疆电网
    内容要点

    备案内容包括电网企业与发、售电企业签订的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及其他所有的合同(协议),其中属自备电厂的还需备案电网企业与其相关产业(电力用户)的营销类合同(协议)和交易类合同(协议);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及其他合同(协议)。

    关键数字

    报备的合同(协议)如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电网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说明。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9 来源:新疆能源监管办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兵团各师电力公司、伊河电力公司、石油所属电网企业: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新疆区域电力交易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电力交易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备案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根据《西北区域电力运营合同与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办法》(西电监办〔2012〕153号)规定,结合目前交易的特点,我办拟对合同(协议)备案工作相关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电力运营合同(协议)是指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之间为开展电能调度或交易所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

    (一)调度类:并网调度协议。

    (二)营销类:并网原则协议(或并网经济协议等)、高压供用电合同(协议)、趸售合同(协议)等。

    (三)交易类: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发电权交易合同、新能源(火电)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合同、电量转让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等。

    (四)其他:除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

    二、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协议)签订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取得相应业务许可证(供电、发电、售电类),发电企业还应具备商业运营资格。

    (二)合同(协议)应在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格式范本签订,运营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执行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

    (三)合同(协议)应在交易执行前签订,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运行。

    三、合同备案

    (一)备案内容

    1.电网企业与发、售电企业签订的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及其他所有的合同(协议),其中属自备电厂的还需备案电网企业与其相关产业(电力用户)的营销类合同(协议)和交易类合同(协议)。

    2.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及其他合同(协议)。

    (二)备案主体

    1.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合同由各电网企业报备。

    2.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与兵团、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与国网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国网各地州(市)供电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网间合同(协议)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或国网各地州(市)电力公司报备。

    3.兵团各师电力公司、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网网间合同(协议)兵团、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报备。

    (三)备案合同形式和时间

    具体详见附件2,其中,2016年合同(协议)于8月31日前报备。

    (四)其他

    1.电网企业填写附件1,3-12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备案的合同(协议)等资料一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备案审查表返回电网企业,备案工作完成。

    2.报备的合同(协议)如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电网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说明。

    四、合同签订和报备如不符合相关要求,新疆能源监管办提出整改要求后,合同主体应主动协商,及时修订完善,重新报备,重新报备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及其附件的电子版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能源监管(网址为:http://xjb.nea.gov.cn/)中下载。

    联 系 人:甘洪亮

    电    话:0991-3631331,15981793597

    传    真:0991-3631331

    电子邮箱:ganhl@nea.gov.cn

    地    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中核大厦B座12A层


    附件-新监能市场〔2016〕101号.xlsx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