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通知,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年11月5日起执行。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通知,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其中,800公里以下航段由现行每位旅客50元调整为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现行每位旅客80元调整为100元。
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年11月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通知明确,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实行减半收取。
航空燃油附加费这一高油价时代的产物,从2005年8月1日恢复征收起,历经两次上调后,今年1月份首次出现下调,当时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降低到5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100元降低到80元。经过本次上调之后,航空燃油附加费标准已恢复到年初调整之前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