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过漫长的进化和知识的积累,早已经成为主宰地球的生物了。但是,被我们主宰的地球的承载力却又如此有限。且不看资源的储量和分布,环境问题就成为人类在20世纪乃至更长时期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而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carbon finance)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或许为化解这一难题找到了一种方法。
说到碳金融,首先不得不提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
《京都议定书》
1988年,为了给各国决策者提供有关气候变化的权威性科学信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任务是评价人类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的最新进展,评估气候变化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委员会1990年发表了一篇报告,其结论是: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累积量不断增长。假如不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到下个100年之前 “将导致地球表面在平均意义上的额外变暖”。该报告呼吁达成一个国际协议来应对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威胁。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峰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这个安全水平必须在某个时限内实现,并低到足以使生态系统自然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以及使经济发展可持续。为达到这一目标,所有国家都有以下一般性义务: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当时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收到186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正式批准文件。公约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业化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因为发达国家人口占世界的22%,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却占世界的66%。公约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本国1990年的排放水平,且必须定期提交“国家信息通报”,详细阐述本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和规划,以及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清单报告。为落实公约,工业化国家于 1997年 12月正式通过《京都议定书》,为 38个工业化国家(包括11个中东欧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排放义务,即这 38个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限排的目标覆盖6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京都议定书》还允许这些国家自由组合选取以上6种温室气体来规划各自的国家减排策略。后来,各国政府还就如何执行《京都议定书》达成了比较全面的规则——《马拉喀什协定》。
清洁发展机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分别是:(1)国际排放贸易(IET):允许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也称“排放配额单位”) 。(2)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3)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这些国际合作机制给予工业化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产生的减排量可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合作机制能够通过减排项目的全球配置刺激国际投资,为各国实现“更清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施手段。
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工业化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这一机制还包括核证实施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办理减排手续以及增补参与投资的发达国家的排放总量。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投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诸如更清洁的空气和水资源、改善土地利用方式等,以及实现促进农村发展、就业、消除贫困、降低对矿物燃料的进口依存度等,从而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碳金融
顾名思义,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碳物质主要是与上述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以在上述机制中进行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所筹集的资金可用来投资于减少CO2等排放的环境保护项目。
一个被公约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凡是超标排放就要进行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出钱购买”排放权。有买就会有卖,由此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际贸易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
发达国家在本土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非常困难,以日本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2.4亿吨,按《京都议定书》规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应减为11.6亿吨,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达13.3亿吨,不仅没有减少,与基准年相比反倒增加了7.6%。具有主动权的发达国家希望可以通过实施减排指标的国际合作机制将自己的排放“合法化”,因此碳金融的前景可想而知。
碳金融市场
自10年前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 碳金融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原因当然是越来越严重的世界环境污染、核准《京都议定书》的各个国家努力实现其减排承诺、国家级和地区级的碳交易市场(如加拿大和欧盟2005年1月开始运行的排放交易市场)不断涌现。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碳金融业也会蓬勃发展。
有报道说,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00亿美元的投资通过CDM渠道资助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的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设立碳基金,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截至2005年底,投入碳基金的资金已达30亿欧元,其中的2/3作为政府的采购工具,另外的1/3是私营碳基金。私营公司的介入是一个重大突破,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贸易公司对CER本身以及相关的项目融资感兴趣。在这个特殊市场上,风险管理也变得更加专业化。
致力于全球发展的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碳金融业务部门(Carbon Finance Business Unit),还设立了总额达10亿美元的8个碳基金,用于全球环境保护项目。2005年底,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就签署了《建立清洁发展基金谅解备忘录》。与此同时,我国江苏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梅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也分别与世界银行签署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协议》,合同金额达7.75亿欧元,年交易量为1900万吨CER,这是世界银行在中国实施的第一批CDM项目,也是世界银行新型碳金融机制——伞型碳基金下的第一批项目。世界银行董事会于2005年12月6日正式批准了这两个项目,同意购买这两个项目的核证减排量。该项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与世界上最大的CDM买家——世界银行在碳基金方面的合作进入了新阶段。
排放大国日本也成立了日本碳金融机构(JCF),前不久该机构从保加利亚的一个风电JI项目购买了2008-2012年期65万吨CER。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将为相关项目提供贷款,而三菱重工(MHI)则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JBIC还向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承诺了1.8亿美元。
2005年初,一家私营公司Merzbach Group公司宣布正式成立Merzbach Mezzanine1号基金(MMF1),为以减排额购买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提供长期碳融资服务。该基金首批共从私人投资者处募集2000万美元,公司打算将MMF1基金的规模设定为1亿美元,同时使该基金与传统的碳基金互为补充。该基金将与世界银行碳金融业务一起合作。
设于美国的一个“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额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不甘示弱,其月份CO2成交量高达13万吨,交易对象大多是2006年的排放许可权,近期的交易价格在每吨0.9美元左右。
伦敦也是正在迅速崛起的一个碳金融中心。它是“气候变化资本”的发祥地,出现过第一家专门办理与碳有关业务的银行。“碳托拉斯”也起源于伦敦。
此外,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亚洲碳交易所,甚至非洲、印度等的碳金融交易也都非常活跃。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国际减排义务,但有保护环境和家园的义务。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占世界消费量的31%),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0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与美国相当。也有统计公布,我国的万元GDP能耗相当于2.6吨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是日本的20倍。国际上有人认为,要实现国际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要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一派观点不足为据,但我们面临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由此可见一斑。我国政府已经提出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指标必须降到2.1吨。对中国金融界来说,何尝不可以把国家和社会面临的压力化作难得的市场机遇呢?何况金融界、非金融界同在一片天空下,完全可以在履行共建和谐世界的社会责任之时分享碳金融时代的“蛋糕”。
林林总总可以圈点的还真不少,要参与碳金融这个小而专业的圈子,可以咨询政府有关机构和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避免盲目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