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应重视金融产业等在能源市场机制建设中的重要性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24日说,顺利的话,能源法草案将于今年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弥补能源基本法缺位问题
叶荣泗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国际研讨会”上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2月1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结束后,专家组将对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修改。按照预定计划,国家能源办之后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修改后的能源法提交国务院审查修改。国务院审查通过后,能源法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目前,中国虽然施行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但一直缺乏一部系统、综合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的基本法。能源法的出台将弥补中国能源法规体系中基本法缺位的问题,不仅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也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使能源战略的实施和国家能源经济安全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能源法起草工作于2006年初正式启动。2006年11月初步形成能源法大纲。2007年3月形成能源法工作稿初稿。此后,先后经历了工作稿第二稿、第三稿、第四稿及讨论稿的反复修改与论证,形成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并从2007年12月1日起,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包括15章140条,内容涉及能源管理与监督、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资源开发与供应、节能减排与气候变化、能源财税与价格、能源储备与应急、能源科技政策和国际能源合作等。
建议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国际研讨会”上,能源管理、市场改革、节能减排和农村能源发展成为国内外专家讨论的热点。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建议,对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美国能源基金会副主席杨富强建议,立法应明确能源政策管理重心从供应侧转移到需求侧上来,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管理部门之间应政监分离,管理部门负责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管部门的责任定位于价格、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他指出,中国的能源供应安全非常重要,应当主要依靠国内外市场完善能源供应渠道,提高能源供应能力。目前中国政府已经设立了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这要求权威管理部门的重心要转移到需求层面上来,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节约优先的原则。对此,杨富强表示,化石能源的使用是造成环境破坏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能源管理应加强与环保部门相协调,并对应对气候变化有所考虑。
孙佑海建议,可以考虑把逐步减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使用作为一项重要的约束性指标。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战略规划组处长何勇健说,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市场价格在能源领域的主体地位,同时提出了在“市场失灵”领域的政府调控与引导,确立了激励型与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对此,美国能源部负责政策及国际事务的助理部长彼得?卡尔波夫说,能源的市场价格应当反映环境等成本,应能够鼓励新技术的发展,并刺激各种能源之间的相互竞争和节约。中国欧盟商会能源与市政基础产业政策工作组主席陈新华表示,应进一步明确政府调控与市场定价的范围和界限。
杨富强表示,在建设能源市场机制的过程中,除了能源价格系统改革和财税激励政策建立外,还应重视金融产业、资本市场融资以及风险投资在能源市场机制建设中的重要性。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关于农村能源的专门章节。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能源生态处调研员郝先荣说,在农村能源发展原则中可以考虑加入效益因素,只有讲求效益,才能鼓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随着中国农村的发展,农村建筑节能以及渔业、种植业、畜牧业等生产领域的节能都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徐锭明表示,能源法起草工作从一开始就坚持广开言路、开门立法。希望能够进一步听取国外专家的意见,以便更好地吸取各国在能源立法方面的经验,推动中国能源立法工作进一步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