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的概念
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各个发达国家规定了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内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根据议定书,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其在第一承诺期内的年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将比其1990年的排放降低5%以上。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因此议定书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减排的影响均是全球性的,即无论在全球的任何地方排放或者减排同样数量的温室气体,其对全球气候系统的影响均是相同的。正是温室气体的这种特性,为国际社会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可能。
议定书据此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或)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减排指标,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由于获得CDM项目所产生减排指标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议定书下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流程
发达国家获得CDM项目产生的减排指标后,可以在其国内多排放相应数量的温室气体,因此,必须保证CDM项目所产生的减排指标是真实的,而且是没有CDM因素的支持时不可能发生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社会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和程序,只有经过了严格审查并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才能够被联合国认可,注册成为合格的CDM项目,并产生减排量。
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过如下几个主要阶段:项目设计。根据CDM国际规则的要求,编制相关的技术文件;项目批准。CDM项目在注册前,必须由参加该项目的每个缔约方的国家CDM主管机构出具对该项目的批准信,批准该项目作为CDM项目;项目合格性确认。由联合国指定的独立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查,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规则的要求,并出具报告;项目注册。如果独立的第三方认为项目符合CDM规则的要求,则它就会以报告的形式向联合国提出项目注册申请。联合国根据所收到的各种相关文件,决定是否注册该项目;此外还包括监测与报告、减排量的计算、减排指标的签发等。
积极利用CDM机遇,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到2008年4月15日,我国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数量达到了193个,占全球注册成功项目总数(1011个)的19%。从预计的年减排量来看,我国已经注册193个项目可达1.05亿吨CO2当量,占全球1011个项目的51%。
我国的CDM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风电,水电,工业设施中的废气、废热回收利用,煤层气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有机废水处理,HFC23和N2O分解等。除HFC23和N2
O分解外,其他绝大多数项目属于我国支付鼓励发展的领域,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直接促进作用。
从宏观经济效益方面来看,如果仅出售5年的减排量、价格为10美元每吨CO2当量,则我国已经注册成功和正在申请注册的项目可以为中国带来超过60亿美元的收入。如果正在合格性审定的大部分项目能够注册成功,则这一效益将更加显著。
CDM为我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等工作提供了新的激励,应加以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