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没有邦盛律师事务所代表汉博公司发出律师函事件的发生,所有的人都会确信东方热电集团牵手中电投将会演绎一段幸福美满的姻缘。
然而不幸的是,这段美满姻缘尚未完全展开,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便受到了“一女二嫁”的公开指责。
一封律师函
10月2日,记者意外获得了汉博公司律师顾问——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下称邦盛律师事务所)于9月26日分别向中电投和石家庄市国资委发出的律师函。
律师函声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石家庄市国资委与包括汉博和汉博有限公司(Harper & Harper Ltd.) (下称汉博公司)、河北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石家庄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山公司)在内的原三家股权受让方,未签订书面的协商,一致解除于2005年1月12日签订的《石家庄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下称“《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文件。
律师函称:市国资委对东方热电集团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不仅属于根本违约,也构成其与第三方的交易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审批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障碍。
据记者调查,事情起源于石家庄市国资委一直想为因煤炭、原材料大幅度涨价而深陷困境的东方热电集团及其旗下上市公司东方热电(000958)谋求一个家境殷实的好婆家。
9月28日,石家庄市国资委(下称市国资委)最终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下称中电投)签订《关于无偿划转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将其持有的东方热电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中电投。
中电投作为回报承诺:在相关热电项目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到2009 年底在石家庄地区的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0 亿元,到2013年底在石家庄地区的投资不低于人民币200 亿元。
而已经身处迎娶东方热电集团门口的中电投,怎么也不会想到,一封意外的律师函揭开了石家庄市国资委转让东方热电集团股权是旧约未除却再觅新欢的秘密,其貌似美满姻缘的变局序幕亦或将由此拉开。
惊天婚变
邦盛律师事务所在其向石家庄市国资委发出的《关于石家庄市国资委再次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对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改制之行为的律师函》中明确指出:市国资委于2005年3月31日向汉博公司发出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解除<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是市国资委单方面解除《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汉博公司认为市国资委单方面解除协议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一直未予同意和接受;截止本律师函出具日,股权转让方市国资委与包括汉博公司在内的三家受让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协商并一致解除《石家庄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文件。
按照股权转让方市国资委与包括汉博公司在内的三家股权转让方代表共同于2006年4月26日签署的《河北省国资委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争端会议专题会议纪要》(下称《省国资委4.26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即“股权转让受让双方立即起草石家庄市永泰电厂收购协议,转让比例确定为75%,具体转让价格待评估结果确定后双方商定。新协议签订之时,原《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但截至该律师函出具日,关于永泰电厂的股权转让并未签订。
邦盛律师事务所强调,他代表汉博公司要求市国资委作为交易方切实履行其在《省国资委4.26纪要》中所做的承诺,尽快落实永泰电厂的股权转让和企业改制工作,将视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事实及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依据《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律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邦盛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的第二天,9月27日下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紧急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市国资委关于东方热电及永泰电厂在前期改制过程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该会议决定:不能因遗留问题影响签约,保证按时实现市国资委与中电投转让东方热电集团的签约;市国资委承诺,原改制遗留问题由市国资委承担,与中电投没有关系;东方热电集团仍在占用的永和地产公司资金要限期尽快予以归还;省国资委《关于解决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争端的协调意见》(冀国资函【2006】14号)和《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冀国资产权【2007】196号)的效力问题应予认可,具体问题在了解掌握清楚后,市国资委和永和房地产公司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东方热电和永和地产没能实现股权转让,双方都有责任,为确保东方热电集团与中电投集团成功签约和顺利划转,永和公司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以利于遗留问题的最终合理解决。
知情人透露,石家庄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之所以仅仅要求永和一家公司做好市国资委与中电投签约的配合工作,是因为在原三家股权受让方与市国资委就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产生争端后,汉博公司和江山公司委托永和公司出面协调解决相关纠纷。
记者就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争端解决情况向石家庄市国资委副主任尚建斌电话咨询,尚表示:“你说的情况在同中电投集团签订协议前已经完全解决,不存在问题了!”
当记者问及市国资委同包括汉博公司在内的三家股权受让方解除协议的原因时,尚建斌表示:“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其言外之意显然,石家庄市国资委与汉博公司等原三家股权受让方的恩怨是非远不是一两句话所能表达清楚的,要探清其中的缘由必须对东方热电集团的重组改制进行历史追溯。恩怨缘起
汉博公司等原三家股权受让方与石家庄市国资委的恩怨缘起于东方热电集团的首次国企改制。
2005年1月12日,石家庄市国资委与汉博公司、永和公司、江山公司签署《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将东方热电集团75%国有股权中转让给这三家公司,其中:28 %的股权转让给汉博公司,27 %转让给永和公司,20% 转让给江山公司。
股权转让方石家庄市国资委与三家受让方约定:(1)东方热电集团75%的股权转让价款为27,931.56万元,由受让方按股权比例分别支付;(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2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分别向转让方开立的专用账户汇入转让总价款30 %的预付款(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3)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30%预付款后开始办理股权转让报批事宜;(4)在受让方中任意一方未全额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形下受让方均不享有股东权利。
其中东方热电集团75%股权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热电集团本部资产以及对外所投资公司的权益;(2)热电集团对外所投资公司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东方热电20002.50 万股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58.19%,以及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注册资本的国有出资。
然而,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刚刚过去两个多月,石家庄市国资委却于2005年3月31日向汉博公司发出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解除<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
事出何因?
据知情人士透露,石家庄市国资委解除的理由为,汉博公司未能在协议签订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的专用账户足额打入转让总价款的30%预付款,构成协议履行违约。
石家庄市国资委认为,汉博公司、永和公司、江山公司三家公司是联合竞标,在征集受让人时,三家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的,应视为一个受让方,三家中任何一家违约都构成各受让方的共同违约。
但记者手中掌握的一份由三家股权受让方于2005年6月1日联合向河北省国资委提交的《关于省国资委提出的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履约中有关问题的汇报》文件的相关内容显示,汉博公司并不认为自己未按规定日期支付预付款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其理由是在《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商务部批准生效的情况下,汉博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将协议下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外汇汇入中国境内银行是违反中国外汇监管的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在石家庄市国资委向汉博公司发出单方面解除《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前,并没有书面指定按照协议规定以及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的银行开立协议向下的专用账户,而汉博公司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对预付款付款方式曾经提出过异议,指出相关条款内容有违中国有关法律之嫌,但石家庄市国资委不同意对预付款条款作出修改,认为30%的预付款是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没有谈判余地。
而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也不认同石家庄国资委关于三家收购方一方违约便构成共同违约的主张,明确指出,三家股权受让方在产权和经营方面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在东方热电集团股权收购过程中,各自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也是对石家庄市国资委独立发表意见;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责任方面,三家受让方也是各自独立的。
三家受让方在向河北省国资委陈述对市国资委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要求石家庄市国资委撤回单方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决定,与受让方一起继续履行现行有效的相关协议;针对汉博公司支付预付款实际存在的法律障碍,应对有关预付款支付条款进行务实的且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修正。
至此,包括汉博公司在内的原三家股权受让方与石家庄市国资委之间的恩怨是非已经达到了无法调和、水火不容的地步。而这三家受让方也由此四处奔走、踏上艰难的维权之路。
漫漫维权路
被通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中止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过渡期间共管后,三家受让方四处奔走,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不同意解除协议的意见。
河北省国资委在过去的两年时间内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
2005年7月,河北省国资委就东方热电股权转让争端问题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称省法制办)发出《关于征询法律意见的函》(冀国资函【2005】64号)。同期省法制办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汉博公司向石家庄市国资委支付外汇的时间与国家规定相反,无论是在协议生效前支付预付款,还是在协议生效后支付预全部转让价款,都是在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过户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作为受让方的汉博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是由于存在法律、政策上履行不能的因素,不构成违约。
第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汇付款人和收款人必须是《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受让方和股权转让方,石家庄市国资委提供的专用账户收款人和户名不是股权转让方石家庄市国资委,而是“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截至2005年3月31日向汉博公司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除前述提供的外汇路线外,市国资委没有向汉博公司书面通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以石家庄市国资委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合法开立专用账户,其所提供的外汇汇款路径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是三方,而不是一方,三方在同一协议上签字盖章并不当然表明三方在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以其中某一受让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为由,与其他二方解除协议,没有合同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省法制办明确指出,石家庄市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是不慎重的,依据《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三家受让方均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受让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受让方的主张将可能受到仲裁委支持,而石家庄市国资委则极可能败诉。败诉的后果将会对石家庄市政府乃至河北省政府的形象及省市的投资环境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省法制办建议,省国资委指导石家庄市国资委重新审视以前采取的行为措施,适时果断加以调整,在三家受让方依然抱有投资决心、信心和诚意的情况下,石家庄市政府及市国资委也应以相应的诚意和积极负责的态度对待投资者,以避开风险,化被动为主动,求得有关问题的圆满解决。
基于此,2006年3月13日,河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解决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争端的协调意见》,明确提出三点意见:
(1)修改原《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将原转让标的——受让方收购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75%的股权变更为受让方控股石家庄市开发区永泰热电有限公司(永泰电厂)70%-90%的国有股权;(2)由省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对协议受让方在东方热电集团75%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确认,确认对协议受让方的补偿额。补偿额可以在永泰电厂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中扣除;(3)省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费用,由东方热电集团股权出、受让双方各负担50%。
2006年4月26日,河北省国资委召集由石家庄市国资委、三家受让方参加的协调会议,形成了由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受让各方代表签字盖章的《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争端会议纪要》,纪要确定,出、受让双方立即起草永泰电厂收购协议,转让比例确定为75%,具体转让价格待评估结果确定后双方商定,新协议签订之时,原《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
2007年12月,河北省国资委向石家庄市国资委下发《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石家庄市国资委按照《关于解决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争端协调意见》和2006年4月26日《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争端协调会议纪要》精神,转让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永泰电厂)75%国有产权。
然而时至今日,三家受让方和石家庄市国资委之间约定的永泰电厂75%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依然没有签订,尽管石家庄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已经作出尽快解决问题的承诺,但是谁都不会知道在这郑重的承诺之后,还需要等待多久才能彻底解决东方热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这一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