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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石油储备制度

日期:2007-05-18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整理

能源财经

2007
05/1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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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德国 石油 储备

      编者按:石油价格深受国际突发事件的影响。最为着名的就是1973年的因为中东战争而出现的阿拉伯国家对西方国家石油禁运导致第一次石油危机,这让严重依赖进口石油的西方国家受到沈重打击,日本出现经济混乱,美国损失了国内生产总值的2.5%,差点引发经济大萧条;1979年伊朗宗教革命引发了第二次石油危机,日本因为有其初具规模的国内石油储备,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而美国仍然没有足够的储备,损失了国内生产总值的3.5%。 据报道,在吃够了缺乏足够战略石油储备的苦头之後,美国开始完善战略石油储备。海湾战争期间,由於美、日动用石油储备,不但确保了战争时期石油供应,而且还平抑了油价,造成了开战6天油价不升反跌的奇迹。按照国际能源机构(IEA)制定的标准,当石油供应中断量达到需求量7%的时候,就是能源安全的警戒线。在世界主要石油进口大国中,中国是唯一尚未建立战略石油储备的国家。中东战争的爆发再次提醒我们,作为保障石油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加快建立我国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既是未雨绸缪,也是当务之急。

      德石油战略储备和应急机制

    (一)储备规模根据德国《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德国石油储备协会(Erdoelbevorratungsverband,简称EBV)承担国家法定的石油储备义务,其储备量为前3年(或上一年)日平均进口和炼油量的90倍,即保证德90天的成品油供应需求。储备品种为汽油、中间馏分油和重油(燃油)。其中成品油和原油各占一半。2004年德国石油储备总量为2370万吨,相当于法定石油储备义务标准的105.4%。另外,按照1981年生效的《发电厂储备规定》,各燃油发电厂必须拥有能满足30天正常发电的燃油储备。1998年,德国取消了各石油及成品油进口贸易公司和炼油厂的法定储备义务(15天)的规定。但炼油企业、石化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和实力,均建立了各自生产性和商业性石油储备,这些储备不属于德国石油战略储备范畴。

    (二)储备方式EBV石油储备中90%为自有储备,10%为委托储备,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伙伴代为储存。原油储备方式以地下盐洞为主,成品油则以地面油罐储存居多。此外,德国与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等国签订了石油储备互助协议,EBV也可租用这些国家的储备设施。

    (三)储备分布德国石油储备分布遵循地区平衡和经济与安全两项原则。为此,EBV将全德分成东部、北部、西北部、西南部和南部5大供应区,按区设立相应的储油库,每个供应区的储量必须保证该区15天以上的供给。在此基础上,EBV将大部分储备尤其是原油储备存放在北德地区的盐洞里,因为利用地下盐洞储备石油成本低,保存时间长,且大部分盐洞与输油管道连接,便于输送。

    (四)管理和运营机制

    1.管理机构

    德石油储备协会(EBV)1978年成立于汉堡,下设监事会、理事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监事会中的企业界代表;确定理事会人选;拟定和修改会费建议;选举审计人员等。

    监事会由9人组成,任期3年。其中官方代表3人,分别由联邦经济部长、联邦财政部长和联邦参议院委任;炼油厂和石油进口公司各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监事会在6名企业界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务包括:负责石油的采购和签约;制定会费标准和预算;决定超额部分石油出售收入的使用;任命和解除理事会成员并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负责处理EBV的日常工作,包括向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AFA)上报会员企业月度统计报表、EBV月度储备报表和年度储备报表(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由2名平级的理事组成,任期5年,下设储备部、质量与技术部、财务部、法规与会费部、监察部和经营部,共有30名专职人员。

    2.资金来源

    EBV的资金来源主要由银行贷款和会费两部分组成。银行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油、成品油和建造储备设施。EBV1978年成立时获25亿欧元银行贷款,迄今累计银行贷款36.8亿欧元。EBV不需偿还这些银行贷款,但需支付贷款利息。在EBV因国家法律修改而解散的情况下,其债务由政府承担。德国石油储备法规定,所有炼油厂、石油进口和经销公司是EBV的法定会员。会员须在每月底前向协会申报本月进口或生产的数量和品种,并于下月底前缴纳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决定后经联邦经济部长与财政部长批准。现行会费收费标准平均每升5欧分,具体为:每吨汽油6.13欧元;每吨中间馏分油4.62欧元;每吨重油4.1欧元。逾期交费需支付比欧洲央行借贷利率高3%的滞纳金。EBV现有会员企业115个,年会费收入约5亿欧元,主要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委托储备费用和EBV日常开支。

    德国法律允许EBV会员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此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因此,EBV会员缴纳的会费实际上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此外,德国法律禁止EBV从事石油投机买卖活动,但允许其出售超过储备义务标准105%以上部分,出售收入归己。前提是不能干扰石油市场,可以市场价但不能低于平均进货价出售。

    3.储备投放

    德国石油战略储备的投放必须有联邦经济与劳动部下达的指令,其前提是德能源供应受到直接威胁,或出现能源供应短缺,或需履行欧盟或国际能源署的供应平衡义务。EBV投放的战略储备根据会员缴纳的会费比例进行分配,不搞竞价销售。如投放时间超过半年,须经联邦参议院批准。

    (五)应急机制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要求,德国成立了国家能源应急组织(NESO),其任务和目标是,参与实施IEA制定的各项措施,履行本国的国际供应平衡义务,在维护传统石油供应渠道和供应结构基础上确保对消费者的安全供应。德国能源应急组织由联邦经济与劳动部、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EBV的代表和石油经济供应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EBV内。德国石油经济界主要通过供应协调委员会(KoordinierungsgruppeVersorgung,KGV)和危机供应理事会(Krisenversorgungsrat,KVR)参与制定和实施德能源应急机制。KGV由7名石油采购专家和石油加工及分配专家组成,其中工业界代表5人,贸易界代表2人。其任务有:评估当前和今后的石油供应形势;分析与判断石油危机的数据和条件,提出克服能源供应短缺的建议;为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确定行政性供应平衡方案出谋划策。KVR由EBV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KGV主席组成,其任务是:为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制定克服能源供应危机的决策、特别是制定限制消费措施、投放石油储备的方式和数量时献计献策;在限制消费、减少储备、调整生产结构等方面给德国石油经济行业协会提出建议;与德国石油经济行业协会协商解决在供应平衡框架内出现的问题。

 德国石油储备制度及其建立石油储备的经验

    在德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占40%,但所需石油,几乎100%全靠进口。其中,石油精炼产品,国内炼油厂可满足65%的需求,其余35%的精炼油品需靠进口解决。

    自1966年起,德国开始实行有法律约束力的应急石油储备制度。当时欧盟也有一个提案,酝酿要求成员国建立应急石油储备事宜。因此,当时德国的制度被结合进欧盟的草案中,成了一个有约束力的指令。按欧盟的规定,以消费量作为储备义务量的标准。后来,1976年德国加入国际能源机构(IEA),而按照IEA的规则,是以净进口量作为计算义务储备量标准的。

    德国储备制度中规定的储备义务,是以三类主要石油产品前几年的消费量为依据计算的。这三类油品分别是:汽油,中间馏分油和重质燃料油。不包括石脑油。之所以未包括石脑油,原因在于应由化学工业界来解决石脑油的安全供应问题。

    但是,德国石油应急储备中所储备的不仅仅是石油产品,还包括原油。在1966年最初的立法中,是要求各石油公司(主要系指炼油公司和石油进口公司)建立必要的储备,自己负责采购所需储备油和修建储备设施。当时未规定给予石油公司以补贴。

    储备规模为相当于90天的消费量。当然,德国并不是要求石油公司一下子就建立起相当于90天消费量的石油储备,而是分步实施,要求石油公司逐步建立起所需要的储备。

    1966年法律颁布后,德国与石油有关的公司开始一步步地建立储备。但不久,石油公司就提出了意见,他们认为这一储备义务扭曲了公司间的竞争关系,尤其是大公司和小公司之间的关系。小公司没有资金投资于储备,只能靠借贷,这样,储备的义务实际上对大公司和小公司是不均等的。

    由此,小石油公司(指小型石油进口商及炼油商)上诉到宪法法院,最终,宪法法院宣布,1966年的这第一部石油储备法是违宪的,因为此法未考虑小型石油进口商的利益,违犯了宪法的公平处理原则。

    为此,德国修改了1966年石油储备法,规定大型炼油公司必须储备相当于90天消费量的规模,小型贸易商则可以储备相当于45天的量,同时,储备规模中还可以将公司本身出于经营原因而建立的周转存货计算在内。

    但是,这个办法也不可行。因为随着后来石油价格上升,90天和45天这一比例不再合理。随后,大石油公司和小石油公司同时上诉到宪法法院,均认为立法者扭曲了市场竞争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不过,在宪法法院判决前,大石油公司与小石油公司坐在了一起进行谈判,双方探讨了一种大家均能接受并且不扭曲竞争关系的一种关系。这就是德国现行的做法--建立石油储备联盟(EBV)。从性质上来看,EBV是一个公共法实体,由它来负责建立和管理应急储备。建立该联盟的法律是1978年7月25日德国石油和石油产品储备法。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炼油厂、石油贸易商、经销商以及使用石油发电的电厂,不够规模,都必须参加石油储备联盟,成为EBV的成员。

    从公司储备转变为机构储备,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排除了市场竞争的扭曲,二是可以将石油应急储备不放在公司的资产平衡表中(以前这项储备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占用了公司大量的“资金”,同时,随着油价的变化,这笔“资金”额有很大变化,从而影响了公司负债表的真实性)。

    从理论上讲,可以有三种模式来解决市场竞争扭曲及公司资产平衡表失真的问题。一是建立一个由政府预算支持的国家机构专门负责储备。德国实际上从未考虑采取这一方案。原因是德国认为政府管理石油储备的效率不会高,并且这应该是企业的义务。第二种模式是由石油公司联合起来组织一个私营机构来负责储备。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在于,难以确保各进口商和炼油商均参加该机制并缴纳其应摊费用,无法确保各公司履行义务,并且就算只有一个公司没有参加该机构,市场竞争就是扭曲的。正是出于这些考虑,为避免前两种方案的不利因素,德国选择了第三种方案,即建立一个公法实体性质的机构来负责应急石油储备。这实际上是将前两种方案结合起来的一种方案。这就是建立EBV的渊源。

    首先,成立EBV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各公司,就算是进口了1吨石油或炼制了1吨石油产品,不管是否愿意,均必须自动成为EBV的成员,必须按其规模缴纳会费。由征税机关监督公司是否履行了向石油储备联盟缴纳会费的义务,公司实际上不可能不缴费。这样,利用这种机制,把所有的公司绑在了一条船上,大家按比例共同承担储备义务。

    成员公司缴纳的会费不是一种税。因为纳税无法保证得到回报,但缴这个费是有回报的。储备法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会费的公司,将来在石油供应危机发生时,可以从EBV得到同样比例的储备释放,这样,实际上公司是为“自己的储备”而缴费。从这个角度看,组建EBV的方案有关“保险”的性质。立法者只是给了EBV合法的框架,实际执行是自主运营。

    这种政府/石油业界联合储备的做法是有多方面的优点。首先它是公正的,按吨缴纳会费,不扭曲市场竞争关系,同时,组织良好,效益显著,在石油供应危机发生时可以做出迅速的反应。

    EBV的石油储备也不是一下子就达到相当于90天消费量的规模的:1978年储备规模为相当于65天的量,1988年为80天,到1998年用了20年时间才达到相当于90天消费量的规模。

    在1978年成立EBV时,德国实际上已经有了应急储备,依据1966年法律也修建了一些储油设施。这样,EBV直接接管了其中的大部分储备和储备设施:依照1978年法律,由EBV购买这些储备并租用以前的储备设施,同时,在一些盐丘中修建了自己的储备设施。EBV利用银行信贷来购买其储备油,因此,EBV的主要成本是信贷利息和储存费用。利用银行信贷,会产生一个银行所要求的担保问题。这是通过法律解决的:1978年建立EBV的法律规定,EBV不得破产,除非另行通过制定法律来解散,如果解散,联邦共和国负责偿还在出售了EBV资产后尚缺的银行债务。同时,法律还规定,因出售储备(如,减少储备义务量时)而发生的亏损,由强制性的会员会费来补足。出于这些原因,各银行均给予EBV以3个A的信贷等级。目前EBV的总债务相当于30亿欧元。

    EBV采购储备油或租用储备设施,一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EBV所储备的石油炼制产品必须在总量的40%以上。石油储备联盟(EBV)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由两名董事负总责,一名由独立的小型进口商任命,一名由炼油商任命。总雇员约30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监事会行使权力,处理复杂情况并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炼油公司代表3名,石油进口商及销售商代表3名,政府代表3名(经济部、财政部、议会代表各一名,由政府指派)。EBV的下属机构(储备基地部、技术和质量部、财务部、会费和法规部、监察部、经营部,紧急时期石油协调组织等)均从石油业界雇拥。监事会的咨询委员会全部由石油业界专家组成。EBV每年制定预算,估算预期成本和会费收入。成本须与会费收入相抵,若会费太低,可以调整,如果有盈余,则需降低会费,因为EBV是一个非盈利机构。

    EBV不得从事市场投机业务。EBV的年度预算约为5亿欧元,当前实际会费费率为:一类产品(汽油)6.8欧元/吨,二类产品(中间馏分油)5.33欧元/吨,三类产品(重质燃料油)4.3欧元/吨(自2001年4月起实行)。

    从政府角度看,除了通过法律规定了EBV的公法性质外,还从其他方面对EBV的运作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联邦经济部负责监督EBV活动的合法性(法律规定,只有监事会的一些特别重要的决定才需由经济部同意);负责预算的批准;决定储备的释放/动用(只能通过经济部部令方式才能动用--法律规定,只能当石油供应中断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或为了履行德国对国际社会的义务,才能动用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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