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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年第21号)的规定,同一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 …
联系人负责沟通联系系统操作、账户管理等事宜,账户代表人和联系人可为同一人。 …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34号)的规定,交易主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相关政 …
不能,交易主体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的账户代表人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同交易主体不得填写同一账户代表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均不能重复。 …
经授权的账户代表人负责进行系统操作和账户管理,交易主体的账户代表人即为默认操作员。 …
重点排放单位递交开户材料后,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发起开户操作。在交易主体完成银行账户绑定并激活后,交易系统将发送短信至账户代表人手机号(一般为银行账 …
现阶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全部为重点排放单位,个人入市工作将根据相关规定有序推进。 …
现阶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全部为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入市工作将根据相关规定有序推进。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现阶段,全国碳排放权 …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34号)的规定,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自身行为,由交易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交易主体应当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除用于信息披露的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交易机构业务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机构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交易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报告。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交易主体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 …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34号)的规定,对于交易主体的异常业务行为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交易行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异常业务行 …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21号)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加强对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交易活动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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