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2006-2010年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而2006年中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同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且总量仍在增长。可以说,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显然已经意识到能耗问题的严重性,《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于11月23日同时出台,这足以看出中央这次对于节能减排问题的决心。
“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
“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出台的初衷是建立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使节能减排具有量化和操作化的指标。《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扩大了原有能源供应与消费的统计范围,调整了统计频率(绝大部分改为季报),并对统计方法进行了说明(规模以上普查,规模以下抽查)。《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通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监测重点耗能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节能降耗情况和能源消费总量。《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通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定量指标)和节能措施(定性指标)落实指标考察各省政府(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另外“三个办法”针对来自工业源和生活源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统计、监督、考核做了相应规定。
纵观“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追究责任”、“限期完成”、“层层分解”、“一票否决”和“表彰惩罚”等关键词的贯穿使得节能减排在技术层面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然而笔者认为,行政力量的介入当然会使节能减排在短期内效果显著,但从长远来看,一种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尚须建立。
它山之石:堵不如疏
温家宝总理指出,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换句话说,“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 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长效机制。就节能降耗问题而言,排污权交易就是重要的经济调控制手段之一。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利用市场经济的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排污权交易对于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例如美国仅在1979到1998年间二氧化硫的浓度就下降了53%(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除了上述的国家和地区推动排污权交易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墨西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也不同程度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机制渐成为世界潮流。
我国曾经的尝试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以“排污权”作为交易对象的尝试。1984年,本溪市一座毛纺厂和一座印染丝绸厂就已经开始“排污补偿”。从1987年至今,上海闵行区已实施排污交易37笔,累计交易金额1391万元。太原市政府,包头市政府更进一步围绕污染物交易进行了建章立制的工作。在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从2002年开始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试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从点状分布向区域合作转型。这些实践对我国通过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优化配置环境资源、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等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地级以上城市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这为排污权交易的全面开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其他国家的实践充分表明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调整手段对节能减排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我国已有的尝试也证明了排污权交易本土化之可行。要建立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我们就需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加强管理者对“成本效率”的认识,破除利益相关者的制约,在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依赖的社会信用体系及执法机制上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