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管理、再生、利用纳入危废管理,要求提高其再生和利用处置能力。
根据《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目前,全国燃 煤电厂等企业普遍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未来几年国内将产生一定数量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若随意堆存或不当利用处置,将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切实加强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监督管理,因此发布该《通知》。
《通知》要求,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将其归类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工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名称定为“工业烟气选择性催化脱硝过程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
《通知》要求,产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知》还指出,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再生、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鼓励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优先进行再生,培养一批利用处置企业,尽快提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再生、利用和处置能力,不可再生且无法利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理处置。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其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行为。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管理和再生、利用情况纳入污染物减排管理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范畴,加大核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
一位环保行业的券商研究员表示,国家加大对脱硝催化剂使用的管理力度,将为具备该类产品处置、利用、再生业务的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对脱硝催化剂制备以及再生作出明确指示。《意见》特别指出要大力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和再生以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