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发布《关于调整湖州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政策的通知》指出,调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2017-2020年按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个人和单位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物流快递车、商超配用车、环卫车等专业公司购买使用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通知》全文如下: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湖州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政策的通知
湖推广办[2017]1号
各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市级有关部门和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关于调整湖州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关于调整湖州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湖州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2017-2020年按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
1.对个人和单位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国家补助标准如下:
(备注: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
2.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国家补助标准如下:
(备注: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
3.对物流快递车、商超配用车、环卫车等专业公司购买使用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国家补助标准如下:
(备注: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
二、对客车、出租、分时租赁等需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各运营单位购车前应向市推广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购车计划或具体营运方案。
三、在湖州市域范围内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需到市本级或所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备案并提供详细资料。湖州市居民在市域范围内已备案的汽车销售机构购车的,需在户籍所在县区上牌,方可享受户籍所在县区购车补助(跨县区购车的需报备)。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个人消费者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鼓励充电运营商降低充电服务费和降低公共服务领域企业的运营成本,对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各类充电设施,以实际提供的公共充电量为基数,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充电补贴,充电功率每千瓦每年补贴电量上限调整为2000千瓦时。
五、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并已申领国家补助。
六、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湖州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湖政办发〔2016〕68号)执行,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