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用电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9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规范各类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和价格机制改革,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结合四川省实际,现将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用电类别划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改革到位前,我省四川电网、省属电网、地方电网供区范围内“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其用户均可按大工业用电类别执行两部制电价。
二、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子计算中心(含大型数据中心、研发实验室等)用电,其用户可按大工业用电类别执行两部制电价,我委不再对此类单个用户的用电类别单独行文明确为大工业用电。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及各地方供电公司应按照要求,立即清理规范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用电类别适用范围。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用电类别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