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群众普遍关切和市场反映强烈的能源领域突出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用户“
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清洁能源消纳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通知》明确,协调北京、上海两地巩固强化一流指标,着力提升薄弱环节,巩固提升我国“获得电力”指标全球排名。鼓励广州、深圳等地不断开拓创新,争创示范城市,打造用电营商环境“样板工程”。结合今年国务院部署开展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力争推动北京、上海低压小微企业“三零”服务等典型经验做法在评价城市加快推开。推动全国“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电流程、压缩办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确保实现“2019年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45个工作日以内”目标。
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着力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力避已经解决的问题出现反弹,严防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下滑,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对优质电力服务的获得感,保障人民群众好用电、用好电,助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1.协调北京、上海两地巩固强化一流指标,着力提升薄弱环节,巩固提升我国“获得电力”指标全球排名。
2.鼓励广州、深圳等地不断开拓创新,争创示范城市,打造用电营商环境“样板工程”。
3.结合今年国务院部署开展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力争推动北京、上海低压小微企业“三零”服务等典型经验做法在评价城市加快推开。
4.推动全国“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电流程、压缩办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确保实现“2019年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45个工作日以内”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用电报装时间监管,让办电更省时。
电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加快接电工程施工,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推行证照审批串改并政策支持,在《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国能监管〔2017〕110号)规定的时限基础上,持续压缩办电时间。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督促电网企业强化管理,保证业务办理时间信息真实,避免用电业务办理“体外循环”,保障人民群众快捷用电。
(二)做好用电报装环节监管,让办电更省心。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办电流程,压减办电环节,打通流程“堵点”,精简申请资料,争取实现用电报装“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数据跑人不跑”、“内跑外不跑”。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督促电网企业创新办电服务方式,提升办电服务水平,推行“一口对外、一证受理、一站服务”,保障人民群众便捷用电。
(三)做好用电报装费用监管,让办电更省钱。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接电方案,延伸
电网投资界面,降低接电成本。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针对接电收费依据不足、收费不合理、违规收费或转由关联企业变相违规收费等问题,加大监管力度,降低人民群众办电成本。
(四)做好供电质量监管,让用电更可靠。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强化供电可靠性基础管理,不断提升配电网运行管理水平,切实提高供电质量。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督促电网企业对检修计划安排不合理、供电可靠性运行数据管理不规范以及“频繁停电”和“低电压”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改,保障人民群众放心用电。
(五)做好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监管,让用电更安心。电网企业要认真查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加强关联企业管理,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各环节流程,不断提升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化水平,确保公平无歧视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垄断市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进行重点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心用电。
(六)做好信息公开监管,让用电更透明。电网企业要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用电报装信息公开,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新闻媒体、手机APP等渠道对外发布用电报装服务流程、时间要求、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等信息,全面宣传“获得电力”优质服务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对电网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公开相关供电信息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明白用电。
三、工作安排
(一)启动部署(4月—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启动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备案,并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启动相关工作。
(二)企业自查(6月—8月)。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范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电网企业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相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有关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举措等。
(三)现场监管(9月—11月)。在电网企业自查报告基础上,组织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专家组成现场监管工作小组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选取部分省份实施现场监管;未被抽查的省份,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辖区内现场监管工作。现场监管工作小组和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形成监管工作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上一监管周期问题整改情况、存在问题、监管意见等,其中存在问题要有具体的案例支撑,案例要经过认真核实,务求事实确凿、表述准确,对问题企业要明确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