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关于2019年四川省丰水期试行
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9年丰水期(6-10月)对四川电网直供区,与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四川电网所属“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和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以及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华蓥山广能集团四方电力公司)与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供区,继续试行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
在维持现行
阶梯电价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丰水期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现行低谷时段电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等政策保持不变。
2019年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所需电价空间在2018年实际补贴电价空间以内部分,优先通过四川电网除
分布式风电、光伏和
光伏扶贫项目以外的风电、光伏丰水期参与市场化交易筹集,其余部分由降低丰水期四川电网(含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公司、岷江水电和明星电力)收购的除参与特殊扶持电量的非市场化水电电量,以及西南电网调度的留川非市场化水电电量上网电价进行弥补。超出2018年实际补贴电价空间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另文明确。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四川省丰水期试行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9〕25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山广能集团四方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促进四川省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机制改革及电能替代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2019年继续试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丰水期(6-10月)对四川电网直供区,与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四川电网所属“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和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以及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华蓥山广能集团四方电力公司)与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供区,继续试行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
二、在维持现行阶梯电价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丰水期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现行低谷时段电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等政策保持不变。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应本着“方便居民、简单明了、促进用电”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省属电网应准确统计本供区居民生活电能替代下移电费电价空间额度,并报我委核定。
四、2019年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所需电价空间在2018年实际补贴电价空间以内部分,优先通过四川电网除分布式风电、光伏和光伏扶贫项目以外的风电、光伏丰水期参与市场化交易筹集,其余部分由降低丰水期四川电网(含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公司、岷江水电和明星电力)收购的除参与特殊扶持电量的非市场化水电电量,以及西南电网调度的留川非市场化水电电量上网电价进行弥补。超出2018年实际补贴电价空间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另文明确。
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和省属电网应按月将丰水期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报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